【門窗幕墻網】3月14日記者獲悉,《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通過并印發,4月15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若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得以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的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對于“高空墜物該找誰負責”等此前易產生爭議的問題,此次《辦法》明確,既有建筑幕墻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
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致使周邊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若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