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為裝修新房,瀏陽市胡先生在一家門窗店訂購了房門、入戶門和推拉門等,合同約定所有門為“實木”。合同簽訂當天,胡先生支付了2萬元貨款,余下1.4萬余元待安裝驗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驗收時,胡先生發現,商家提供的房門、推拉門等材料并非合同約定的實木,且安裝的入戶門開啟角度小于90度,導致大件物品無法正常進出。為此,胡先生多次與門窗店溝通協商。
因協商未果,胡先生拒絕支付剩余貨款,被門窗店起訴至瀏陽市法院。
胡先生一肚子委屈,“店家貨不對板,屬于商業欺詐”。很快,胡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訴。
法院審理認為,門窗店為胡先生安裝的房門、推拉門等并不是實木門,而是實木復合門,門窗店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3倍賠償。而對于入戶門半包門套、衛生間全包門套、客廳陽臺門套,因合同未明確約定使用何種木材,不符合賠償條件。
法院一審判決胡先生向門窗店支付貨款1.4萬余元;門窗店按照購買的實木房門、推拉門等價款,3倍賠償胡先生4.4萬余元,并承擔修復入戶門損失費1000元。
一審判決后,門窗店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
瀏陽市人民法院綜合庭(行政庭)副庭長吳昺陽
“實木門”和“實木復合門”,雖然只多了兩個字,但相去甚遠。廣大消費者在購物時一定要提高警惕,詳細了解產品信息,避免落入消費陷阱。同時,要注意妥善保存好相關票據等憑證,當遇到貨不對板的情況時,應該堅決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或向市場監管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投訴,乃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誠信經營是商家的立業之本。經營者應當秉持誠實信用的經營理念,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如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賠償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