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湖北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8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黃市監處罰〔2023〕208號,信息顯示,因銷售不合格隔熱型材,黃石市西塞山區美佳樂塑鋼鋁材經營部被罰沒7338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摘要如下:
黃市監處罰〔2023〕208號
當事人:西塞山區美佳樂塑鋼鋁材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2023年6月25日,本局綜合執法支隊收到本局《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執法查處移送書》(編號:市抽2023-05),反映在本局組織的2023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當事人經營的隔熱型材經本局委托的黃石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2023年6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隔熱型材的相關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發現被抽檢批次的隔熱型材已售罄。經當事人確認,其在2023年6月份收到本局送達的No(2022)JC-0115《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期限內未申請復檢。
2023年7月3日,為查清案情,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者萬彬奎依法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現查明,2023年4月14日本局組織的2023年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對當事人銷售的隔熱型材進行抽檢,經本局委托的黃石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所檢項目化學成分Zn、室溫縱向抗剪特征值不符合GB/T5237.6-2017《鋁合金建筑型材第6部分:隔熱型材》標準。當事人對此次監督抽檢程序和抽樣代表性沒有異議,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復檢。被抽檢批次的隔熱型材總共進購了40支,每只重量為5.91千克,總重量為236.4Kg。進購總價為5448元,銷售總價(貨值金額)為6393元,違法所得為94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萬彬奎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質;
2、現場檢查光碟、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檢驗報告》(No(2022)JC-0115)1份、抽檢圖片1份,證明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的隔熱型材的事實;
3、黃石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情況說明1份、當事人的申請1份,證明被抽檢批次隔熱型材的數量和貨值金額的書證;
4、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是首次違法。
2023年8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黃市監罰告〔2023〕204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隔熱型材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應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第十四條第(二)、(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和《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且當事人系首次違法,本局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隔熱型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擬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945元;2.罰款6393元。合并罰沒7338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黃石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黃石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黃石市西塞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