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市民定制鋼化玻璃窗,合約里明確寫著玻璃使用某某品牌,但安裝后發現被商家給忽悠了投訴,商家卻稱自己使用了(協議約定的)某品牌玻璃的原片,就是提供了品牌玻璃產品,以此“偷換概念”,還稱是行業“潛規則”……無錫市民張女士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賠償獲法院支持。
定制品牌玻璃窗被確認是“李鬼”
商家“混淆概念”拒賠被消費者起訴
2022年10月1日,張女士在一家名為“窗里窗外”的門窗經營部花費20500元訂購了一套品牌斷橋鋁窗。在介紹產品時,商家出具了明細表,介紹其斷橋鋁門窗使用的是全球五大玻璃廠商——南玻和信義玻璃。這兩個品牌的鋼化玻璃屬于國內大品牌,安全性能較高,最終張女士和商家約定品牌選擇為南玻(深圳南玻集團),并在訂購單上注明玻璃品牌:南玻。
一個多月后,門窗安裝好了,張女士根據玻璃3C標志下的工廠碼E003766,登陸中國建筑材料檢驗認證中心查詢,發現該門窗使用的鋼化玻璃的生產廠家為佛山市南海區博昌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遂致電深圳南玻集團詢問得知,該公司出產的正品鋼化玻璃都帶有SG標志,且都為其旗下子公司加工生產出售,被告提供給張女士的門窗使用的鋼化玻璃,并非合同上標明的正品“南玻”鋼化玻璃。
張女士隨后向商家致電,質疑玻璃品牌真偽,并提出要求更換正品“南玻”玻璃,然后賠償自己的損失。但對方以其鋼化玻璃使用的是“南玻”玻璃原片制造為理由,并稱:使用“南玻”出品的玻璃原片,再加工賣給消費者,這是“行業習慣”。之后,經商家所在弘陽家具商場客服和當地市場質量監督局的調解后,雙方無法達成和解。
期間,張女士在電話詢問深圳南玻集團時還被告知,該公司的鋼化玻璃基本只供應給大型建筑公司,即大樓使用的超大型鋼化玻璃,斷橋鋁門窗廠家這樣的小型鋼化玻璃訂單是不接受的。并且,即使用南玻生產的玻璃原片,但用非南玻集團的鋼化玻璃工藝、標準生產,出售的鋼化玻璃,而在銷售過程中向客戶介紹其為南玻鋼化玻璃,本身就是“混淆概念”的做法。
最終,張女士將商家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窗里窗外”在銷售過程中違背事實,用明細表上的全球五大玻璃南玻,信義等字眼故意誤導消費者,讓后者認為其使用的是正品南玻鋼化玻璃,并提供非合同約定的鋼化玻璃品牌玻璃,且被告無法按照合同上約定的玻璃品牌更換玻璃,要求按約更換玻璃,商家退一賠三。
行業“潛規則”不是理由
故意欺騙構成欺詐被判三倍賠償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廣益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訴訟期間,張女士表示,因房屋裝修完畢,對定制門窗拆除會損壞已有裝修,故變更訴訟請求只要求被告進行三倍賠償61500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確認了雙方的交易事實。在雙方認可的《軒尼斯價格明細表》中,對陽臺、玻璃面積、單價及其他增項均作了約定,其中三層玻璃價格為1645元、玻璃加厚為1542元,合計總價為20777元,該明細表價格欄后印刷有“產品配置保證原廠發貨”一欄,在該欄目下第4行內容為“全球五大玻璃-南玻、信義,永不起霧”。
審理中,雙方主要對定購單、價格明細表中約定的“南玻”是鋼化玻璃品牌還是南坡玻璃原片產生爭議。張女士認為,其定制的門窗是成品,店內展示的均為鋼化玻璃,店家出售的玻璃的價格也是鋼化玻璃的價格,且其明細表中宣傳的“永不起霧”只能是對進行過加工后的中空鋼化玻璃的描述,普通玻璃原片達不到永不起霧的效果,所以雙方約定的“南玻”是南玻品牌鋼化玻璃,作為消費者不可能定制玻璃原片讓店家進行加工。
被告則稱,雙方約定的“南玻”是玻璃原片,根據“交易習慣”,雙方在定購單和明細表中約定的“南玻”,默認是指對南玻集團原片根據客戶要求進行加工后的鋼化玻璃,并提供了佛山市南海區博昌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生產流程卡、使用玻璃說明及佛山市南海區博昌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與東莞南玻太陽能玻璃有限公司的銷售合同復印件,證明張女士定制的門窗使用玻璃是南玻集團玻璃原片加工而成,其已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不存在混淆概念,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法院認為,從雙方陳述可以看出,雙方對定制門窗玻璃使用的是鋼化玻璃均予以確認,爭議焦點主要是雙方對定制的鋼化玻璃約定的是“南玻”品牌鋼化玻璃還是“南玻”玻璃原片加工而成的鋼化玻璃。
而通過相關陳述及證據,可以證明張女士認為其定制的門窗所使用鋼化玻璃為南玻品牌。而被告作為定制門窗行業的商家,其對該領域內的信息掌握的比消費者更全面、更專業,但其在簽訂合同時并未全面、真實告知原告關于鋼化玻璃加工情況,現卻以約定的是南玻玻璃原片進行抗辯,構成欺詐。
考慮到被告提供的定制門窗僅玻璃不符合雙方約定,法院認為,張女士主張的賠償只能以玻璃價格計算,經核算為(1645+1542)*3=9561元。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張女士9561元,駁回張女士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