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很多關于UPS到付失敗的案例。我們目前已發生跟他們一樣的窘境。我們去年10月也是從UPS寄了一批貨到國外,根據UPS的要求,我們提供了收件人帳號,對快件做了到付。轉眼過了差不多半年的時間,我們差不多對那次的快件都淡忘了。前不久,UPS竟然發了一個帳單過來,說客戶對該快件拒付。我問既然拒付,為什么到現在才通知,UPS回答說客戶跟他們是做月結的。我當然毫不客氣地拒絕他們了。后面接著的就是UPS
通過律師不斷地發律師函。對于我自己的事件,我當然是拿定主意跟他們打官司了。
我看了很多這方面的帖子,也咨詢過一些律師朋友。總起來說,收件人拒付,要求UPS退回貨物這個理由是不行的。因為根據運輸協議,他們的確是沒有這個義務的。目前UPS的快遞單第二聯有一個條款:“對于收件人(如果是收件人付費)或第三方(如果是第三方付費)到期應付而未付的所有運費或其他費用,托運人應當根據UPS的要求支付”。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條款。
在法庭上,要贏得官司,一個重要的辦法就是依據法律和合同,駁倒他們。所以,引用一些行規,慣例對官司是沒有幫助的。
鄙人有一點小的心得,拿出來供大家參考一下。
首先,UPS肯定貨件已經被收件人簽收。在此貨件被簽收的狀態下,收件人已經承認貨件的有效性,并且對運費的支付方式沒有異議。千萬注意了,在貨件被收件人簽收的那一刻,運費已經是“到期應付”了。但是,UPS沒有經過發件人任何授權與擔保,將“到期應付”帳款轉為月結方式。眾所周知,月結方式其實是一種商業信貸關系,相當于UPS借錢給收件人。在法律上,這種商業信用關系,其實是UPS與收件人達成一種新的契約關系。這個新的契約關系跟寄件人與UPS的那個運輸協議完全沒有任何關系!
所以,現在案子透明了,客戶并沒有拒付運費,而是“應付帳款”被UPS轉為“商業信貸”!廣義上的支付,不僅僅是銀行匯款、現金支付,還有實物充抵,債務互抵,也包括目前中國眾所周知的“債轉股”等等,太多這樣的案子,并不是說所有的“應付帳款”一定需要資金支付。顯然在本案中,收件人的“應付帳款”已經被UPS默許以“商業信貸”(即月結)的方式支付了。
所以,UPS所稱收件人拒付是沒有道理的。而且,在這個時候,這筆費用的性質完全變了,前面這筆款的性質是“運費”,而現在叫“商業貸款”。收件人拒付的不是“運費”,而是“商業貸款”!
名詞解釋:
月結:債權方向債務方提供的一種以月為時間單位的遠期付款方式,是一種商業商用。這種商業信用關系與銀行貸款在本質上是一樣。
“運費”與“商業貸款”的區別:
前者“運費”的產生是因為UPS為發件人提供運輸服務,在貨件被收件人簽收的那一刻已經是“到期應付帳款”的,法律的主體是發件人與UPS;而后者是UPS向收件人提供“商業貸款”產生的,至于何時才算“到期”,是UPS與收件人約定的,可是1個月,3月,也或者是3年,10年,法律主題是UPS與收件人。法律主體不一樣,到期應付日期不一樣,兩者完全不具有一樣的法律內涵,兩者沒有等同關系。
總結:
1. 對于收件人(如果是收件人付費)或第三方(如果是第三方付費)到期應付運費,已經被收件方,并且受UPS默許,以“這種商業信貸”(即月結)支付;
2. UPS有權決定是否與收件方保持這種商業信貸(月結)關系,以及商業信貸關系時間的長短;
3. UPS與收件方的這種商業信貸關系,在法律上,合約的兩個主體是UPS與收件人,沒有得到“發件人”的任何授權與擔保;
4. 無論這種商業信貸關系最后結果無何,與“發件人”都沒有任何關系;
最后,UPS所主張的收件人承擔“商業貸款”不成立。UPS的論點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