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
1.危險物品是指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可能危害人身的安全、健康或者損害運輸工具、設備以及其它財產的物品或者物質。
2.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遵守我國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
絕對禁止航空運輸的危險物品:
(1)在溫度攝氏75度、48小時內能夠自燃或分解的爆炸品;
(2)既含氯酸鹽又含銨鹽的爆炸品;
(3)含有氯酸鹽與磷的混合物的爆炸品
(4)對振動極為敏感的固體爆炸品;
(5)對機械振動比較敏感的液體爆炸品;
(6)在正常航空運輸條件下易產生危險的熱量或氣體的任何物品;
(7)經測驗證明,具有爆炸性的易燃固體和有機過氧化物,即按危險品分類程序要求其包裝件用爆炸品標簽,以作為次要危險性標簽的易燃固體和有機過氧化物。
根據所具有的不同危險性危險物品分為九類,其中有些類別又分為若干項。
第一類爆炸品
1.1項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性的物品或者物質;
1.2項具有拋射危險性而無整體爆炸危險性的物品或者物質;
1.3項具有起火危險性、較小的爆炸和(或)較小的拋射危險性而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品或者物質;
1.4項不存在顯著危險性的物品和物質;
1.5項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性而敏感度極低的物質;
1.6項無整體爆炸危險性且敏感度極低的物質。
第二類氣體
2.1項易燃氣體
2.2項非易燃、非毒性氣體;
2.3項毒性氣體
第三類易燃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4.1項易燃固體;
4.2項自燃物質;
4.3項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五項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5.1項氧化劑;
5.2項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性(有毒的)物質和傳染性物質
6.1項毒性物質;
6.2項傳染性物質。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第八類腐蝕品
第九類雜項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