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中國3家應訴企業訴美國對華鋁型材反傾銷案作出判決。本案訴訟雙方如下:
原告: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中亞鋁業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廣亞鋁業有限公司
被告:美國政府
本案爭議點:
本案中的原告為中國鋁型材生產商,要求就美國商務部對中國鋁型材反傾銷調查的部分認定進行審查。原告認為,美國商務部將廣亞鋁業、新中亞鋁業和中亞鋁業這3家關聯出口商/生產商視為一個單一實體的做法有誤,且在計算傾銷稅率時不恰當地適用了可獲得的不利事實。對此,國際貿易法院根據《1930年關稅法(經修訂)》§516A(a)(2)(B)(i)、19 U.S.C. § 1516a(a)(2)(B)(i)(2006)及28 U.S.C. § 1581(c)(2006)作出了判決。
審查標準:
根據19 U.S.C. § 1516a(b)(1)(B)(i),美國商務部的認定將得到認可,除非其“沒有實質性證據的支持,或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判決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商務部將這3家關聯企業視為一個單一實體的做法有實質性證據的支持,而且商務部適用可獲得的不利事實的做法在對登記的相關證據進行分析后也是合理的。因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定了商務部就該案作出的終裁裁定。
案件背景:
2010年4月27日,美國商務部啟動對華鋁型材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76082000.90、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599。2010年11月12日,美國商務部作出反傾銷初裁;2011年4月4日,美國商務部作出反傾銷終裁,初裁和終裁替代國均為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