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的定義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屬于一種價外稅,由購買方負擔,其關鍵環節是在于對增值額進行征稅,即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二)增值稅的類型 根據計算增值額時對納稅人所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的處理方式不同,增值稅可劃分為生產型、消費型、收入型三種類型。 1.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增值額時,以一定期間內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減去其耗用的外購商品和勞務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但不允許將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因其稅基的確定相當于國民經濟核算中的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2.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增值額時,以一定期間內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減去其耗用的外購商品和勞務,再減去當期外購固定資產金額后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即允許將購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額一次性全部扣除。因其稅基的確定,相當于國民核算中的社會消費資料,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3.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增值額時,允許將購進的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按當期計提的折舊額所占比例分次扣除,即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減去其耗用的外購商品和勞務、固定資產折舊之后的余額。因其稅基的確定,相當于國民核算中的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三)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3.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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