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許可證簽發:
黑龍江省商務廳負責簽發本省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大連和綏芬河海關;
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簽發本自治區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滿洲里、二連浩特、大連、天津和青島海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簽發本自治區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關;
福建省外經貿廳負責簽發本省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福州、廈門、莆田和漳州海關。
按照2001年國家林業局、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管理辦法》(林計發〔2001〕560號)的規定。
有經營資格的試點企業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須憑《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證明》向本公告第三條第(五)項列明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須在許可證備注欄注明“進口原木加工鋸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