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稅收征管,本著扶持企業、繁榮口岸經濟,讓利于納稅人的原則,經滿洲里市人民政府批復,滿洲里市國稅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恢復對進口木材銷售環節征收增值稅。 2008年10月,財政部下發了《關于促進邊境貿易發展有關財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8]90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全額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為穩定我市口岸經濟,扶持企業走出困境,同時根據政策要求,滿洲里市國稅局與毗鄰口岸城市同時于2008年11月1日起,暫時停止了對進口木材國內銷售環節實行定額征稅的辦法。自2010年起,國內木材銷售價格由于國內經濟的企穩向好而逐步回升并攀高,經營木材企業已具備了較大的利潤空間,為口岸征收進口木材增值稅提供了較好的條件。我市毗鄰口岸黑龍江省綏芬河市已于2009年7月1日開始,對進口木材按照到岸價格的1%定率征收增值稅。
目前我市恢復對進口木材銷售環節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征稅標準執行:一是不分木材品種,統一按原木每車最低征收增值稅800元、板材每車最低征收增值稅1200元標準執行。企業實際應納稅額超過最低征稅標準的由企業自行申報補繳稅款。二是外地企業一律按上述定額標準由口岸征稅部門進行征稅。對于由此產生的重復納稅的行為,滿洲里市國稅局將依據異地企業納稅申報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退還。三是依據木材市場行情變化,適時對核定標準及征稅方法進行調整。
資料來源:滿洲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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