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國內鋼材市場秩序公約》要求,在市場平穩情況下,鋼企應堅持產品售價不低于完全成本。 《進口鐵礦石貿易秩序自律公約》要求,國內市場要統一進口鐵礦石年度價格,各鋼鐵企業進口鐵礦石不得超過其自用生產量。 本報訊(記者紀晨璐)記者昨日從中鋼協獲悉,該協會已原則性通過《鋼鐵行業規范國內鋼材市場秩序自律公約》和《鋼鐵行業進口鐵礦石貿易秩序自律公約》兩項行業公約。按照公約的規定,國內鋼鐵企業不得低于成本價銷售鋼材產品。 一般產品堅持月度定價 記者從《規范國內鋼材市場秩序公約》中看到,該協議對一般大路產品,鋼鐵企業應堅持月度定價;而對專用鋼材、品種鋼等,中鋼協提倡雙月定價或季度定價方式。如果出現企業出廠價與市場價相互嚴重倒掛(波動幅度在±5%以上)的情況,鋼企可與用戶協商、實行中期調整的臨時價格政策。 該公約的另一大看點是對鋼材價格的限制。中鋼協在公約中要求,在市場平穩情況下,鋼企應堅持產品售價不低于完全成本。而在市場需求減少、庫存大量增加、銷售困難情況下,鋼企則要堅持低于制造成本不銷售,堅決杜絕"保值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進口鐵礦石不得超過自用量 根據《進口鐵礦石貿易秩序自律公約》,國內市場要統一進口鐵礦石年度價格。中鋼協表示,將授權進口鐵礦石量多、對外談判經驗豐富的一個鋼企組成談判組,代表中國鋼企進行年度國際鐵礦石價格談判,所談定的價格即為年度國際鐵礦石公開價格。購礦企業未經授權不許多頭談價格。 記者在公約中看到,中鋼協要求各鋼鐵企業進口鐵礦石不得超過其自用生產量,而對沒有進口礦資質或進口量較小的中小型鋼鐵企業需采取委托代理方式進行鐵礦石進口。 盡管中鋼協通過上述兩份公約傳遞出的態度十分堅決,但市場對其實際效果仍持懷疑態度。聯合金屬網分析師胡艷平認為,中鋼協目前只是原則性通過上述公約,但這類行業公約沒有法律效力,也缺乏詳細的監管機制,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仍面臨很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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