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外窗及敞開式陽臺門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能,氣密性能等級不應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的規定,其值是:
2.1.6 樓梯間及外走廊與室外連接的開口處應設置窗或門,且該窗和門應能密閉。嚴寒(A)區和嚴寒(B)區的樓梯間宜采暖,設置采暖的樓梯間的外墻和外窗應采取保溫措施。
2.1.7 居住建筑不宜設置凸窗。嚴寒地區除南向外不應設置凸窗,寒冷地區北向的臥室和起居室不得設置凸窗。設置的凸窗凸出不應大于400mm,其傳熱系數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它不透明部分和外墻傳熱系數相等。
2.1.8 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應設置隔墻和門、窗。當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不設置隔墻和門、窗時,應將陽臺作為所連通房間的一部分按相關規定設計。當陽臺和直接連通的房間之間設置隔墻和門、窗,并符合相關規定的限值時,可不對陽臺外表面作特殊熱工要求;當大于相關規定的限值時,不透明部分應不大于相關規定的限值的120%,嚴寒地區陽臺窗的傳熱系數<2.5 W/(m2·K),寒冷地區陽臺窗的傳熱系數<3.1 W/(m2·K),陽臺外表面窗墻比<60%。< p="">
2.1.9 南向外窗(包括陽臺透明部分)宜設置水平遮陽或活動遮陽,東、西向的外窗宜設置活動遮陽。
2.1.10外窗(門)框與墻體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高效保溫材料(詞條“保溫材料”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漿補縫。
2.1.11外窗(門)洞口室外部分側墻面應做保溫處理,并應保證窗(門)洞口室內部分的側墻的內表面溫度不低于室內空氣設計溫、濕條件下的露點溫度,減小附加熱損失。
2.2 為實現建筑采暖能耗降低65%左右,《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2010》對居住建筑外圍護結構熱工設計規定:
2.2.1 建筑群的總體布置,單體建筑的平面、立面設計和門窗的設置,應有利于自然通風。
2.2.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2.2.3體形系數限值和窗墻面積比限值不大于下表規定
體形系數限值(建筑層數) | 窗墻面積比限值(朝向) | 注:凸窗的窗墻面積比應按洞口面積計算 | |||||
≤3層 | (4~11)層 | ≥12層 | 北 | 東、西 | 南 | 每套房間允許一個房間(不分朝向) | |
0.55 | 0.40 | 0.35 | 0.40 | 0.35 | 0.45 | 0.60 |
2.2.4圍護結構各部分的傳熱系數和熱惰性指標、外窗的綜合遮陽系數不得大于下表規定的限值。
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的規定,其值是:
2.2.6 外窗可開啟面積(含陽臺門面積)不應小于外窗所在房間地面面積的5%。多層住宅外窗宜采用平開窗。
2.2.7 東偏北30°至東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圍內的外窗應設置檔板式遮陽或可以遮住窗戶正面的活動遮陽,南向外窗宜設置水平遮陽或可以遮住窗戶正面的活動遮陽。
2.2.8 臥室、起居室室內設計溫度冬季采暖應取18℃,夏季空調應取26℃。換氣次數應取1.0次/h。
2.3 JGJ 75-2012《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居住建筑外圍護結構熱工設計規定:
2.3.1夏熱冬暖地區分為北區(考慮夏季空調兼顧冬季采曖)和南區(考慮夏季空調可不考慮冬季采曖)。
2.3.2 建筑群的總體規劃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減輕熱島效應。建筑的平面、立面設計應有利于自然通風。
2.3.3 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3.4 北區內,單元式、通廊式住宅的體形系數不宜大于0.35,塔式住宅的體形系數不宜大于0.40。
2.3.5 各朝向的單一朝向窗墻面積比,南北向不應大于0.40;東、西向不應大于0.30。
2.3.6 建筑的臥室、書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間的房間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7。當房間窗地面積比小于1/5時,外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40。
2.3.7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積不應大于屋頂總面積的4%,傳熱系數不應大于4.0W/(m2·K),遮陽系數(詞條“遮陽系數”由行業大百科提供)不應大于0.40。
2.3.8 北區居住建筑物外窗平均傳熱系數和平均綜合遮陽系數限值應符合下表要求。
2.3.9 南區居住建筑物外窗平均綜合遮陽系數限值應符合下表要求。
2.3.10 居住建筑的東、西向外窗必須采取建筑外遮陽措施,建筑外遮陽系數SD不應大于0.8。
2.3.11 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應采取建筑外遮陽措施,建筑外遮陽系數SD不應大于0.9。當采用水平、垂直或綜合建筑外遮陽構造時,外遮陽構造的挑出長度不應小于表中規定。
2.3.12 外窗(包含陽臺門)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面面積的10%或外窗面積的45%。
2.3.13 居住建筑應能自然通風,每戶至少應有一個居住房間通風開口和通風路徑的設計滿足自然通風要求。
2.3.14 居住建筑外窗氣密性能等級不應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的規定,其值是
2.4北京DB11/891-2012《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北京市率先在“十二五”期間建筑節能指標從65%提高至75%,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標準要求門窗平均傳熱系數限值,外窗及敞開式陽臺門(窗)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能,氣密性能等級不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的規定7級,其值要求如下:
2.5DB29-1-2013 《天津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限值應符合下表規定:
外窗的遮陽系數(SCC)不應小于0.55,且最小不應小于0.45。
建筑門窗的氣密性等級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 7106,外窗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7級;分戶門氣密性等級不應低于4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