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申報時提交相關書面材料。進口申報可在貨物運抵韓國前進行, 此申報被稱為“出港前申報”或“入港前申報”。貨物低韓國后先貯存于保稅倉庫。進口申報也可于貨 物貯存于保稅倉庫之前或之后進行。為加速通關,對集裝箱貨物采取自碼頭直接運離的“碼頭直接通關 制度”,但由于條件限制和相關制度尚不完善,該通關制度還未能完全有效實施。
進口申報過程實行“無紙進口通關制度”,即關稅廳通過電算方式接受申報人的進口申報,以及以電算方式通知申報人進口申報受理結果。進口申報以貨主、關稅士、關稅士法人、代理通關法人的名義進行。貨主直接申報時有兩種方式。一是首先需具備向海關電送申報事項所需的電算設備,在海關獲得ID后,通過電算方式申報;二是小型出口企業可利用設置在韓國貿易協會等團體機構的共用終端機申報。進口申報時,申報人先確認關稅價格、關稅率、稅號、關稅匯率等征稅標準后再申報,如不了解上述情況,可委托專門關稅士代為申報。進口申報時按關稅廳進口申報書所記載事項填寫后,連同提單副本等相關資料一并提交海關。海關接收進口申報書后,決定是否對申報貨物進行檢查。對于大多數貨物不進行檢查,只對申報書內容所載的形式上和法令上所必備的要件進行審查。對于被選定為檢查對象的物品,海關公務員進行檢查和審查后再接受申報受理。海關審查確認申報符合法律規定后,該批貨物交納關稅或提供相當于關稅稅額的擔保,完成申報受理,貨物予以通關。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在申報受理后的15天內交納關稅。原則上對進口物品征收關稅和國內稅,但也有免稅或部分減免的情況,已征稅的進口物品用于原材料,而后出口時給予出口退稅。除對進口貨物按關稅價格征稅外,海關還負責對法令禁止或限制的進出口物品進行進出口要件的確認,對是否侵害商標權、是否是CITES對象物品、原產地標識等進行確認,符合要件的貨物予以通關。對旅行攜帶物品、搬家物品、郵件物品和特急托送物品另外規定通關程序。
進口申報時間和條件:進口申報可在貨物到達韓國之前、船舶或飛機到達韓國后、貨物抵達保稅區前、貨物貯存于保稅區后的任何時間進行。根據進口申報時貨物所處位置,為便于申報,海關將申報分為出港前申報、入港前申報、保稅區到達前申報、保稅區貯存后申報等四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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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港前申報和入港前申報的情況,可于裝載貨物的船只在抵達韓國港口5天前進行申報(飛機運輸情況下為1日前)。但下列物品在運載貨物船只或飛機抵達韓國后報關。
1、 法令修正案要求需具備新的進口要件,或該批貨物在到達韓國之日起已被立法預告適用高稅率的物品。
2、 農畜水產品或其加工品進口申報時和入港時的物品關稅率表號碼變更了10個單位的物品。
3、 農畜水產品或其加工品進口申報時和入港時關稅單位(數量或重量)發生變更的物品。
“出港前申報”指裝載進口貨物的船只或飛機在裝載港口或機場出發前即提出進口申報。用飛機運輸的貨物或自日本、中國及中國香港及臺灣以船舶運輸的貨物可進行出港前申報。進口申報向預定到達地的海關長提出。
“入港前申報”指裝載貨物的船只或飛機在離開裝載港口或機場后低達韓國港口或機場前提出進口申報。進口申報向預定到達地的海關長提出。
“保稅區到達前申報”指進口貨物到達韓國港口或機場后,進入保稅倉庫之前提出進口申報。此時的保稅區包括保稅倉庫、碼頭外集裝箱保稅倉庫、集裝箱內陸通關基地、船上等。
“碼頭直接通關制度”:進口貨物在港口或機場卸貨后直接運往生產工廠。節省了由于在碼頭內外或保稅區內外來回移動貨物所花費的時間和運費。現在韓國釜山港、仁川港、光陽港、平澤港的集裝箱進口貨物都已采用和實行該通關制度,并將逐漸擴大到其它有條件的港口。該方式的通關程序為:希望在碼頭直接通關的貨主或關稅士先填寫碼頭卸貨申請書,在卸貨申告受理前向海關(貨物擔當部門)和船社提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