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關證件名稱與有效期(如:進口貨物許可證,有效期一年)
1進口貨物許可證有效期1年
2出口貨物許可證有效期6個月
3進口配額證明有效期3個月
4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有效期6個月
5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有效期6個月
6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6個月
7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有效期1年
8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1年上
9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有效期3個月,延期3個月
二、進出口貨物、轉關貨物申報日期
1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
2出口貨物:因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前
3進口轉關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小時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并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4進口轉關貨物: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出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天內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5出口退關貨物:應自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向海關申請退關。
6進出境運輸工具申報時限:船舶抵達口岸前或抵達口岸后24小時、飛機降停或起飛前2小時
三、海關稽查期
1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之日起3年內
2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海關規定的監管期及其后的3年內(監管之日+3年)
四、海關監管期
1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復出口期限為1年
2出口料件加工成品復進口期限為6個月
3加工貿易合同期滿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后辦理合同核銷期限1個月
4保稅倉庫貨物儲存期限為1年
5特定減免稅進口飛機、船舶、建材為8年,機動車輛及家電為6年,機器設備為5年
6過境貨物向海關申報進境后應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
7進口誤卸、溢卸貨物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退運或申報進口手冊
8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貨物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運回加工區,延期1個月
9出口加工區委托區外加工期限為6個月,加工完畢必須運回區內,延期6個月
10加工貿易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海關監管期限為5年,使用完畢或監管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五、企業(報關員)年審期:1月1日---4月30日
六、報關員證件遺失補發時間下冊P26遺失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說明并登報聲明作廢,海關于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內補發
七、海關依法變賣處理期限
1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
2過境(轉運、通運)貨物:自貨物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期限未向海關申報
3進口誤卸、溢卸貨物: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未向海關辦理退運或申報進口手續,延期3個月
4保稅倉庫貨物儲存期滿超過3個月仍未轉為進口或復出口
八、暫準(時)進口期限
1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延期6個月
2暫準進口貨物:于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
3集裝箱:自進境之日起3個月復運出境,延期3個月
4暫時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
九、海關事務擔保期
1一般擔保期20天
2暫時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
十、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件有效期:自《備案證書》生效之日起7年,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滿7年的,以法律保護期為準,期滿6個月前申請續備案
十一、海關扣留期限
1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2特殊情況下扣留48小時
十二、海關采取關稅強制措施期限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海關填發稅款交款書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交納稅款
十三、關稅多征退還期限:納稅義務人自交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
十四、海關補征與退征稅款期限
1少征稅款應自交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2漏征稅款,海關在3年內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