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近日經鄭州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將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規定要求,該市將實施居住建筑不低于65%、公共建筑不低于50%的節能標準。
對于既有高耗能建筑節能改造,規定要求以公共建筑改造為重點,充分考慮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科學論證,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規定提出,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5種行為之一的,將對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種行為包括:對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筑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筑工程辦理竣工備案手續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行為的。
鄭州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和工作,將更好地促進和形成政府推動、部門聯動、依法促進、全民行動的良好氛圍,為該市建筑節能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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