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價格調整方案;
(五)對本行業的價格工作進行指導,協調處理本行業內的價格爭議,協助物價部門查處價格違紀違法行為;
(六)負責本行業價格專業人員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七)建立本行業的價格信息網絡,開展價格信息咨詢服務工作。對放開的建材產品價格,依靠信息導向,引導企業作出正確的價格決策。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明確規定管理價格業務的機構,并配備專職或兼職價格人員。
第十六條 地方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監督實施國家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向價格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價格資料;
(三)負責本地區建材行業的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對下級建材主管部門和建材企業的價格工作進行指導;
(四)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規定商品和收費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調整分管的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屬于重要的價格和收費標準的調整和制定應上報價格部門、主管部門備案;
(五)協調、處理本地區建材行業的價格爭議,配合物價部門檢查、處理價格違紀、違法行為;
(六)建立本地區建材行業價格信息網絡,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
第四章 建材企業價格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十七條 建材企業應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有企業負責人分管價格工作,負責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并對權限范圍內的重大價格問題作出決策。
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價格業務量需要,自行決定設立相應的價格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的價格人員,負責日常的價格業務工作。
第十八條 建材企業在價格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建材產品,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二)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建材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三)對經技術監督部門鑒定確認并經物價部門和建材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優質加價的建材產品,在規定的加價幅度內制定商品價格;
(四)制定冷背殘次商品處理價格。
(五)對建材新產品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制定試銷價格;
(六)對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建材產品提出制定和調整價格的建議方案。
第十九條 建材企業在價格方面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
(二)如實上報價格部門、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的產品成本、價格資料;
(三)服從價格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接受價格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必需的成本、帳薄等有關資料;
(四)執行價格部門和建材主管部門規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申報、備案制度。
第二十條 中外合資的建材企業其產品價格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建材工業價格管理的監督和獎懲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材價格管理、監督和檢查,并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法規,嚴守紀律、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第二十二條 所有建材生產經營企業,不論其隸屬關系,均應接受物價部門和歸口管理的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執行建材產品價格政策法規方面的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積極、主動地予以配合,如實地反映情況和提供檢查所需要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檢查發現的價格違紀現象,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要批評教育,予以糾正。對構成價格違法案件的,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轉交同級物價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