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北京江河幕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2年11月2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北京江河幕墻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復》(證監許可﹝2012﹞1532號),對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事宜批復如下:
一、核準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面值不超過15億元的公司債券。
二、本次公司債券采用分期發行方式,首期發行面值不少于總發行面值的50%,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其余各期債券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
三、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嚴格按照報送中國證監會的募集說明書及發行公告進行。
四、本批復自核準發行之日起24個月內有效。
五、本批復自核準發行之日起至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前,公司如發生影響本次債券發行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公司董事會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核準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相關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江河幕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