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發出通知,提醒進口商有關軟木材及若干類軟木材產品的新進口聲明規定即將生效,以便貿易商有充足時間做好準備。 進口聲明計劃涵蓋協制編號4407.10.00、4409.10.10、4409.10.20及4409.10.90項下的軟木材及軟木材產品。 進口聲明規定也包括協制編號4409.10.05項下,沿著邊緣或表面經連續造形的產品及協制編號4418.90.4695、4421.90.7040或4421.90.9740項下的軟木材產品。 下列產品不受進口聲明規定約束:協制編號4418.90項下的框架、協制編號4415.20項下的木托板、協制編號4421.90.9740項下的拼板、暫時輸入美國并根據協制第98章分章XI?鄄II申請免稅的產品、協制編號4421.90.9740項下的若干類縱梁、協制編號4421.90.70項下的無須進一步加工的柵欄尖樁。工字形小梁、組裝彈簧框架、車房門、完整門框、完整窗框、家具、家用及個人物品、若干類組裝彈簧框架、組裝彈簧框架部件。源自美國,出口至另一個國家進行小量加工后輸入美國的木材。源自美國的軟木材或軟木材產品,但進口商、出口商、外國加工商或原美國生產商須向海關邊境保護局證明,這些軟木材或軟木材產品有文件記錄為源自美國及首先于美國生產。裝載于單一的家庭包盒子里的軟木材或軟木材產品,不論協制分類,但進口商須聲明產品符合若干規定。 受軟木材進口聲明計劃約束的產品進口商,須向海關邊境保護局提交下列資料包括:每批軟木材或軟木材產品的出口價;適用于每批貨物的估計出口費用(根據商務部決定及公布的出口價百分率計算)。 海關邊境保護局指出,進口商必須按照該局的記錄儲存規定保留表格7501及任何證明文件,并在要求下出示。這些規定適用于《軟木材法案2008》所述的一切進口軟木材及軟木材產品,不論原產地或出口地。 商務部須按月計算出口國應向有關軟木材或軟木材產品出口商收取的出口費用,以確保業者遵守該國與美國訂立的國際協議。商務部的計算結果將于美國國際貿易總署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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