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上證法治論壇昨日在京舉行,在“完善基礎性制度,推進證券行業創新”分會場上,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副主任、證券法修改工作小組組長陸澤峰指出,證券法修改要有大視野,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和國際化的思路,做好頂層設計,力求未來證券法能為資本市場創新發展打開空間,能夠“管”五年甚至更長一段時間。同時要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態勢和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要求,增強證券法的前瞻性和適應性。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潔表示,我國證券法要建立在有本土氣息的基礎上,要打造出真正屬于自己的“中國版證券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通常用“短短20年走完了西方上百年的歷程”來詮釋,事實上,側面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是由政府主導、自上而下的市場,也決定了本土市場無法提供立法的基礎,因此,國際上的證券法成為我國立法的參考。從借鑒來看,我國證券法就是國際版的證券法。 “我國要結合實際市場情況來形成立法理念,不應完全借鑒國外證券法的套路,要打造出真正屬于自己的‘中國版證券法’,強調本土化的重要性。”陳潔表示,一是要充分重視立法機制,實現立法理念上的轉變;現行的證券法制度上缺陷和理念上障礙,都是理念不足所致而不是技術性的。二是立足中國背景,建立更有效的行政監管制度;目前證券法修改所面臨的問題不是“加強”或“放松”的問題,是如何提高監管能力的問題,要與市場實踐結合起來。未來“中國版證券法”要從市場中尋找符合自己的道路。 北京大學法學院劉燕教授認為,加強證券投資者保護應首先建立不同于傳統民法的市場交易基本商事法律規則,應當細則交易制度,如證券賬戶財產保護制度、集中化交易制度、推動創新的金融擔保制度和清算財產破產豁免保護制度。 專家表示,目前,從《財產法》、《合同法》、《破產法》和《公司法》等角度來看,證券法都有許多需要完善或修改的地方,例如,應當將無紙化證券登記制度加快建立起來,美國建立的無紙化證券制度體系就有很好的效果,這也將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礎。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院長羅培新教授認為,應當按照“實質證券”規制的理念,確定對證券產品的“功能監管”,引入“集合性投資計劃”的概念,將證券的認定授權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華安基金督察長薛珍認為,應當以市場化的原則修改完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監管制度,提高投資者的“買者自負”理念,對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平等執法,有關證券機構監管措施和處罰規定要更富彈性。 Tag:化肥管,738模具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