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安慶市太湖縣公安消防大隊查處了一起使用不合格防火門案件,使用企業被罰款1.5萬元,這是迄今為止,新《消防法》施行以后,該縣消防部門依據新法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進行的首次處罰。 2009年6月22日,太湖消防在對該縣某廠房進行消防驗收時,發現該廠房使用的雙扇鋼質防火門 的外觀與國家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所描述的不一致,無防火閉門器 。根據《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縣消防部門當場判定其為不合格產品,并填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單位于2009年6月24日前換掉不合格防火門。 2009年6月26日,期限屆滿時,縣消防人員到該單位進行復查,發現該單位未能按要求全部更換不合格防火門。針對這一情況,縣消防部門根據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立即對該單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立案處理,并于6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廠房處以1.5萬元罰款。并根據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此案通報給了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對銷售不合格防火門的單位依法及時查處。 日前,該單位已交清罰款,并按消防部門的要求更換了所有不合格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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