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12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政府網公開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向新疆新晶華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晶華玻璃)、新疆晶尊玻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晶尊玻璃)下達的3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哈伊州環責改字〔2020〕1號、2號、3號)及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哈伊州環罰〔2020〕6號、7號、8號)。其中,新晶華玻璃被處罰611500元,晶尊玻璃被處罰670600元,總計罰款逾128萬元,并被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3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落款為2020年11月10日,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落款為2020年11月20日。
新晶華玻璃位于哈密南部循環經濟產業園,該公司遷建600t/d超白浮法玻璃生產線項目,2014年曾短暫投產。數月后,因燃料成本過高而停產。2015年7月,該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變更,并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進行審批。2016年9月22日,該項目取得變更環評批復。2019年9月,該公司再次開工建設煤氣發生爐及配套設施。目前除塵、脫硫、脫硝設施均正在建設中。
今年8月24日,該公司與晶尊玻璃簽訂承包協議,將生產線全部設備、廠房及附屬設施、設備、工具、技術資料等銷售承包給晶尊玻璃,該項目于9月18日進行烘窯,10月20日投入使用。
上述決定書顯示,11月2日、11月5日、11月6日,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對新晶華玻璃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3項環境違法行為:一是浮法玻璃生產線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脫硫、脫硝、除塵污染治理設施未建設完全,生產線投入使用;二是原輔料石英砂、石灰石、白云石、煤炭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三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
針對第一項環境違法行為,哈密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在45日內按照環評及批復要求完成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即在12月25日前完成。依據相關規定,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對新晶華玻璃作出罰款611500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第二項環境違法行為,哈密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承包商晶尊玻璃在7日內改正,并處以60800元罰款;針對第三項環境違法行為,哈密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晶尊玻璃立即改正違法排污行為,并處以罰款609800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文件指出,針對逾期不繳納罰款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將對新晶華玻璃、晶尊玻璃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案涉企業如對以上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或者哈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將申請伊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