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進行新房裝修的李先生,今年5月與某公司簽訂了實訂購合同。每扇門1500多元,總共4扇,大約6000多元。李先生先預付了部分貨款4900元。
6月15日,
李先生新房裝修基本完成,準備將4扇房門裝上。在安裝時因訂購的門高度與門框有些誤差,需將門的底部鋸掉一部分。這一鋸竟發現了門中"貓膩" 并非實木而是夾板的。
消協工作人員認為,李先生所遇商家的行為,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已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該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據此,因李先生付了貨款4900元,店家應退還李先生4900元貨款,還要再賠償4900元。經調解,店家同意消協的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