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09年6月22日,太湖消防在對該縣某廠房進行消防驗收時,發現該廠房使用的雙扇的外觀與國家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所描述的不一致,無。根據《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縣消防部門當場判定其為不合格產品,并填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單位于2009年6月24日前換掉不合格防火門。
2009年6月26日,期限屆滿時,縣消防人員到該單位進行復查,發現該單位未能按要求全部更換不合格防火門。
針對這一情況,縣消防部門根據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立即對該單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立案處理,并于6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廠房處以1.5萬元罰款。并根據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此案通報給了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對銷售不合格防火門的單位依法及時查處。
據悉,日前該單位已交清罰款,并按消防部門的要求更換了所有不合格防火門。(編輯:w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