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筑下月起強制安裝太陽能
自3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筑,將強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北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城鎮建筑應用管理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北京市地方標準的要求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的經濟技術指標和設計安裝要求納入本市地方標準,重要指標和要求作為強制性條款。對擅自取消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設項目,責令限期整改。
公共建筑
要配備生活熱水系統
據介紹,辦法規定,新建城鎮居住建筑,賓館、酒店、學校、醫院、浴池、游泳館等有生活熱水需求并滿足安裝條件的新建城鎮公共建筑,要配備生活熱水系統,并優先采用工業余熱、廢熱作為生活熱水熱源。不具備采用工業余熱、廢熱的,要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并實行與建筑主體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安裝、同步驗收交用。新建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投資由建設單位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集熱系統、集中式輔助熱源系統等設施設備為業主共有共用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委托節能服務公司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運行維護。運行維護費用在收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使用費中支出,更新費用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系統的戶內設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為房屋產權人所有,運行維護與更新費用由產權人負責。
既有建筑安裝太陽能
須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既有居住建筑安裝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或在建筑物共有部位安裝分散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要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提倡業主使用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進行表決。既有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費用由產權人負擔,符合有關規定的享受國家和本市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的資金補助獎勵政策。
居住建筑
提倡使用智能卡計費
居住建筑的太陽能運行服務單位,要按照業主的委托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共有共用部分的運行、維護、檢修工作,制止擅自改裝、損壞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行為,確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正常運行。太陽能集熱系統使用費的固定費,包括日常維護費、系統運行電費、運行人員費、節能服務公司墊付的改造投資,可按戶均標準實行預繳;變動費包括熱水費、集中補熱的輔助熱源費,可按使用的熱水量計量,按月繳納或按年預繳。提倡使用智能卡計費。
使用太陽能
本市將有獎勵政策
本市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且單位工程集熱器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的項目,建設單位可按照相關規定,向區縣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申報,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按照北京市有關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給予資金補助。本市將定期發布《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產品目錄》,指導建設工程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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