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我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工作更加有序進行,保證審查工作的質量,依據建設部111號令頒發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0】109號文印發)、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行業標準《高層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及《廣東省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章程》,結合廣東地區的工程實踐和設計經驗,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高層建筑應作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一、房屋高度(m)超過表一規定的高層建筑
表一

注:1、當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部分框支結構指框支層以上的樓層不規則)時,其高度應比表內數值降低10%.
2、較多短肢墻指短肢墻承擔的傾覆力矩占總傾覆力矩的30%以上。
二、同時具有下列三項及以上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不論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二

注:1、序號a、b不重復計算不規則項;Ⅰ類扭轉不規則及Ⅰ類豎向構件不連續可各計0.5項不規則,扭轉不規則及豎向構件不連續分類詳第三條。
2、局部的不規則,視其位置、數量等對整個結構影響的大小判斷是否計入不規則的一項
三、具有表三所列某一項不規則的高層建筑(不論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三

注:僅前后錯層或左右錯層屬于表二中的一項不規則,多數樓層同時前后、左右錯層屬于本表的復雜連接。
四、表四所列的其它高層建筑
表四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圍,參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說明。
第三條:體型的不規則性由表五所列指標確定
表五

表六 A級高度建筑的扭轉不規則程度分類及限值

表六b B級高度建筑的扭轉不規則程度分類及限值

注:扭轉位移比μ=樓層豎向構件最大彈性水平位移/最大與最小水平位移的平均值,計算時采用剛性樓板假定,并考慮地震偶然偏心作用的影響。計算最大層間位移角theta E時可不考慮地震偶然偏心作用的影響。
第四條 設計單位應自行判斷所設計的工程是否超限。界定為不超限的工程,應在初步設計文件中說明判斷依據。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對設計單位提出的不超限依據進行審查。若為超限工程而未做超限專項審查的,應補做超限審查。當具體工程是否超限的界定有不同意見時,可向廣東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咨詢。
第五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審查專家組的組成
1. 一般的超限工程項目,審查專家組成員由五人組成。
2.比較復雜或規模較大(單體建筑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或地面以上高度超過350米)的超限工程項目,審查專家組成員由七人組成。
3.特別復雜的超限工程項目,審查專家組成員七至九人組成。
第六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采用的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地震動參數
1.工程的抗震設防烈度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確定。
2.設計地震動參數可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或工程所在地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需經省或國家地震局審查批準。
3.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提供的地震動參數與《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不一致時,小震計算應取較大值,中、大震計算可取規范值。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報抗震設防審查時,應提供含以下內容的技術性文件:
1.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
2.高層建筑工程超限設計的可行性報告或說明;
3.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含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4.結構初步設計計算書(主要結果);
5.達到初步設計深度的圖紙(建筑和結構部分)和設計說明;
6.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應提供相應的說明。
申報抗震設防審查時,所提供技術性文件的深度,應達到下列要求:
1.超限設計可行性報告,必需說明其超限的類型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結構抗震安全性的技術措施及對策,包括抗震技術措施的適用性、可靠性,整體結構特別是重要部位或可能存在的薄弱部位的加強措施。對所預期的抗震性能目標進行論證,包括中震作用分析以及罕遇地震作用的靜力或動力彈塑性分析。當房屋高度超過《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B級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豎向規則性等三方面均不滿足規范、規程的有關規定時,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據,如試驗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術和新措施,必要時還應提交不同結構體系的分析對比等。
2. 場地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包含巖土特性參數、地基承載力、場地類別、剪切波速測試成果,以及結構時程分析所需的地震動參數。處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場地,應有相應的液化判別、邊坡穩定評價、軟土震陷估計、斷裂影響和地形影響等抗震性能評價內容。
3.結構初步設計計算書應包括:軟件名稱,力學模型、電算的原始參數(含樓層自由度、周期折減系數、地震作用修正系數、內力調整系數、結構抗震等級、輸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結構周期、振型、位移、結構總重力和總地震作用、剪力墻(或簡體)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扭轉位移比,樓層剛度比、結構的剛重比等整體計算結果,主要構件的軸壓比、剪壓比或應力比等。要有對計算結果的分析比較,包括與時程分析結果的比較等。
4.設計說明應符合現行《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相關規定。
5.當參照使用國外技術標準、工程資料和軟件,要有國內外同類建筑結構情況的對比分析??拐鹪囼灁祿脱芯砍晒?,要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和結論。
第八條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內容:
1.總評。對抗震設防標準、建筑體型規則性、結構體系、場地評價、構造措施、計算結果等做簡要評定。
2.問題。對影響結構抗震安全的主要問題應寫入書面審查意見中,并提出便于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進行核查的主要控制指標,如性能目標等。
3.結論。分為“通過”“修改”、“復審”三種。
審查結論“通過”,指抗震設防標準正確,抗震措施和性能設計目標基本符合要求;對專項審查所列舉的問題和修改意見,設計單位應予回應,在初步設計或施工圖審查時由審查機構檢查落實情況。
審查結論“修改”,指抗震設防標準正確,建筑和結構的布置、計算和構造不盡合理、存在明顯缺陷;對專項審查所列舉的問題和修改意見,設計單位進行調整、修改后尚需經原專項審查專家組再次檢查,確認已達到“通過”的要求,方可進入下一階段的設計工作,并由初步設計或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查落實情況。
審查結論“復審”,指存在明顯的抗震安全問題、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建筑和結構方案均需大調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內容的詳細報告,由建設單位按申報程序重新申報審查。
第九條 審查費用
1.組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專項審查的單位不收取任何費用。
2.審查會所需的費用及專家的勞務費由工程項目業主方直接支付。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廣東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反映。
第十一條 本細則技術問題由廣東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