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12年8月28日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0人,實到董事10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由本公司董事長宋建明先生主持,會議采用投票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關編制財務報表相關條款的提案;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于2010年12月刊發的《有關接收在香港上市的內地注冊成立公司采用內地的會計及審計準則以及聘用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咨詢總結》以及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的相關修訂,在香港上市的內地注冊成立的發行人獲準許采用內地會計準則編制其財務報表;經中國財政部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推薦及認可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準許采用內地審計準則為上述發行人提供服務。鑒於上述改變,以及為了提高效率,降低披露成本及審計費用,本公司擬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關條款,具體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的財務報表除應當按中國會計準則及法規編制外,還應當按國際或境外上市地會計準則編制。如按兩種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有重要出入,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關會計年度的稅后利潤時,以前述兩種財務報表中稅后利潤數較少者為準。
現修改為: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的財務報表應當按中國會計準則及法規編制。
公司章程原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業績或者財務資料應當按中國會計準則及法規編制,同時按國際或者境外上市地會計準則編制。
現修改為:
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業績或者財務資料應當按中國會計準則及法規編制。
二、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相關條款的提案;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以及河南監管局豫證監發[2012]214號《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要求,本公司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章程中的相應條款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原二百一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為:
(一)在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給股東合理的投資回報;
(二)公司可以采用現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