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修改為:
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為:
(一)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
1、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充分考慮對投資者的回報,并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2、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二)利潤分配的具體政策
1、在公司盈利,且公司根據相關規定足額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以后現金能夠滿足公司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在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現金分紅,且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
(三)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審議程序
1、公司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的盈利情況、資金需求等提出分紅建議和預案,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分配預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還可以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3、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和利潤分配方案情況及決策
程序進行監督。
(四)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五)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變更
如遇到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經營環境發生變化并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公司可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應由董事會作出專題論述,詳細論證調整理由,形成書面論證報告并經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變更事項時,公司可以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三、審議通過了解聘本公司2012年度境外審計機構的議案;
鑒于香港聯交所已準許內地注冊成立并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采用內地會計準則編制其財務報表,及經財政部及證監會認可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獲準采用內地審計準則向該等公司提供相關服務,且2010年12月,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已取得了國家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的H股審計資質。為了簡化程序、節約成本、提高審計效率,本公司擬解聘大信梁學濂(香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本公司2012年度的境外審計機構。前提條件是議案一“關于修改《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關編制財務報表相關條款的提案”獲得股東大會的審議通過,若上述議案不能夠獲得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大信梁學濂(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將仍為本公司2012年度的境外審計機構。
若上述議案獲得股東大會批準,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將成為本公司唯一的審計機構,以根據中國會計準則審計本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表,并承擔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下國際核數師的職責。
四、審議通過了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洛玻集團龍昊玻璃有限公司(簡稱“龍昊公司”)一線冷修改造實施方案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