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縣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近日審結原告金某某與被告舒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金某某訴稱:2010年10月,原告給被告舒某某家安裝門窗,被告總共欠門窗款17000元,并于2011年4月19日出具欠條一份給原告,后經催要,被告給付8000元,現尚欠原告門窗款9000元拖延至今未付。為此起訴,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欠款9000元及其利息。
被告舒某某在庭審中辯稱:欠原告門窗款屬實,但原告賣給被告的有三副門質量有問題,大門的搖頭沒安玻璃。另外,原告的部分工程沒有完工,要求原告把門邊換了,玻璃安上,工程完工。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份,原告金某某為被告舒某某家安裝門窗,2011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被告舒某某欠到原告金某某門窗款總數為17000元,于2011年7月內付清。后被告給付8000元,尚欠9000元至今未付。
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金某某給被告舒某某安裝門窗后,被告理應按約定的數額、時間支付價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下欠的9000元價款,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的門窗存在質量問題,但被告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且原告又對此不予認可,因此,法院對被告的辯稱主張不予采納。
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金某某欠款9000元。
二、駁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余家勝、田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