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綜合基價子目中,均不包括抹灰和油漆涂料,應按設計要求另列項目計算。
2.綜合基價子目中的木材種類除注明者外,均以一、二類木種為準,如采用三、四類木種,其人工及木工機械乘以系數1.30。
3.各綜合基價子目中,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壓條、收邊、裝飾線(板),如設計要求時,應另列項目計算,執行相應綜合基價子目。
4.面層、木基層,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設計要求時,另列項目計算,執行相應綜合基價子目。
5.幕墻、隔墻(間壁)、隔斷所用的輕鋼、鋁合金龍骨,如設計要求與綜合基價不同時允許按設計調整,但人工不變。
6.綜合基價子目中的木龍骨基層是按雙向計算的,設計為單向時,材料、人工用量乘以系數0.55。木龍骨與設計圖紙規格不同時,可按綜合基價附表換算用量。附表中沒有的,可以按設計木龍骨規格及中距計算含量,木龍骨損耗率4%,木材干燥損耗7%。
7.玻璃隔墻如設計有平開、推拉窗者,應扣除平開、推拉窗面積,另按門窗工程相應綜合基價執行。玻璃幕墻設有開啟窗時,可按鋁合金窗五金配件表增加開啟扇的五金配件費。
8.木龍骨無論采用哪種方法固定,均不換算,仍按相應綜合基價執行。
9.木間壁、墻裙及護壁板如釘木壓條時,套用天棚釘壓條綜合基價子目。設計要求釘裝飾條者,套用裝飾綜合基價相應子目。
10.網塑夾心板(泰柏板)根據設計要求,如有下列情況時,可另計鋼柱、鋼橫梁、套用金屬結構分部相應綜合基價:
①當門寬大于1.2m時,需設置同門樘一樣高的兩根鋼立柱;
②當墻寬大于3.6m無T型接頭時,需設置一根與墻同高的鋼立柱;
③當墻高大于4m時,需設置一根同墻寬的方鋼橫梁。
11.各綜合基價子目中,均己考慮了搭拆3.6m以內簡易腳手架用工和材料攤銷費,不另列項目計算。3.6m以上的腳手架搭拆用工和材料攤銷費用,按腳手架分部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