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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太原市裝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并住建字〔2020〕82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綜改區建設管理部、不銹鋼園區建設局、西山示范區建管部,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局各有關科室、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要求,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健康快速發展,提高我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的管理水平,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7〕62號)、《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太原市加快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并政辦發〔2017〕98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裝配式建筑)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
(一)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保障性住房、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橋梁、綜合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應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
(二)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規模10萬平方米(含)以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應全部采用裝配式建筑。
(三)鼓勵學校、醫院、體育館等采用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推進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設試點;風景名勝區及園林景觀、仿古建筑等鼓勵采用裝配式木結構建筑;在農房建造中鼓勵采用輕鋼結構建筑。
二、評價標準
按照山西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04/T396-2019)進行評價;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綜合評價分值應大于50分,裝配式鋼結構和木結構綜合評價分值應大于60分。
三、建設單位職責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應積極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不得明示和暗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拒絕和降低國家、省、市有關裝配式建筑要求。建設單位對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
(二)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審批立項之前應組織開展前期裝配式建筑技術策劃專項工作,對項目定位、技術方案、成本控制、效率目標等做出明確要求,對項目所在區域的預制構件生產能力、施工裝配能力、現場運輸與吊裝條件等進行初步技術評估。項目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組織編寫《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技術方案》,并在正式報審前由設計單位組織專家進行預評審。評審專家應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應由從事建筑設計、結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預制構品部件生產方面等7名及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技術方案應滿足套型設計的標準化與系列化要求,采用適宜的結構技術體系,對預制構件類型、連接技術提出設計方案,并對構件加工制作、施工裝配的可行性進行分析。建設單位應統籌協調設計、構件制作、施工等各方需求,加強各專業間的協同配合。
技術方案經專家評審通過后,形成裝配式建筑技術方案專家評審意見,用于指導工程施工圖設計。?
(三)建設單位應將裝配式建筑的預制構件制作、施工安裝、裝飾裝修、機電安裝等全部工程量納入招標清單,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管理,不得肢解發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提供建筑材料、構件及部品、部件。
(四)項目完成施工圖設計后,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提供裝配式建筑承諾書及由設計單位簽字、蓋章的裝配率計算書和裝配式建筑設計評價表。
四、設計單位職責
(一)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關于裝配式建筑的要求,遵循結構體系合理、裝配方案科學、設計質量可靠的原則進行設計。應加強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之間的協作融合,在施工圖總說明中明確項目裝配率,所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括裝配式建筑設計專篇,專篇中應包括裝配式技術采用的部位及相應的得分值,對預制構件的尺寸、節點構造、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等提出具體技術要求,實現裝配式設計的標準化、集成化。對設計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計算和裝配率計算的準確性、合理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宜在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過程中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積極推進項目設計、構件生產及施工建造等環節實施信息共享、有效傳遞和協同工作。
五、施工單位職責
(一)施工單位應對裝配式建筑施工和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履行施工總承包質量管理責任。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進行合理堆放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建立健全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
(二)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裝配式技術標準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方可實施。
(三)施工單位應與建設、監理、設計單位制定裝配式建筑工程的驗收方案并遵照執行。應及時收集整理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及施工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六、監理單位職責
(一)監理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監理專項規劃和裝配式專項監理細則。
(二)監理單位應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的生產條件、技術標準、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編制的預制構件制作方案、物流運輸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裝配式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鋁合金模板系統專項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批。
(三)監理單位發現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規范規定或未按設計要求生產、施工的,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驗收。應及時、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監理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七、預制構件生產單位職責
(一)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加強對原材料檢驗、生產過程質量管理、產品出廠檢驗及運輸等環節質量、安全控制,執行合同約定的預制混凝土構件技術指標和供貨要求,確保預制構件產品質量。
(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積極配合設計單位,將生產過程所需的預埋件位置、類型等信息提供給設計單位。當有影響結構性能的變更時,須經原施工圖設計單位審核確認。
(三)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編制專項運輸方案,經監理、施工單位批準后實施,方案應包含安全防護、成品保護和堆放、吊裝風險控制等內容。
(四)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根據國家、山西省的技術標準、圖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生產,并提供預制構件質量證明文件。預制構件出廠時,構件上應預埋芯片或黏貼二維碼進行唯一性識別,信息內容應包含工程名稱、構件名、型號、生產單位、執行標準、制作澆筑日期、出廠日期、合格/修補狀態、合格證號、質檢人、生產負責人、駐廠監造單位及人員等。檢驗不合格、標識不全的產品不得出廠。
八、工程驗收
(一)預制構件產品進場驗收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進行全數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發現存在影響結構質量或吊裝安全的缺陷時,不得驗收通過。
(二)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共同驗收,重點對連接形式、連接質量、防水處理、固定形式、水電安裝等質量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記錄。
(三)裝配式結構子分部驗收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共同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對國家、山西省規范標準中未包括驗收內容,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預制構件生產等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組織專家論證驗收。
九、加強監管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指標落實情況及施工現場實施情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進行監督檢查,從嚴查處有關違規行為。
(二)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竣工后,設計單位應依據竣工驗收資料和相關證明文件進行項目評價,對評價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評價結果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三)對未按本通知執行的相關單位,應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停工整改,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涉及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行為,依規進行處罰。對于不履行承諾事項,且拒不整改的單位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場“黑名單”。
從事裝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預制構件及部品生產、工程質量檢測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裝配式建筑規范、標準及《山西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技術導則(試行)》(晉建質字〔2019〕24號)執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關于全面落實并政辦發〔2017〕98號文件精神加快推動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的通知》(并住建字〔2018〕27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太原市裝配式建筑設計評價表.docx
2、《關于進一步加強太原市裝配式建筑》解讀.docx
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