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風口浪尖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領域再現爭議。近日,有個別地方對本地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提出了碳指標管控要求,比如要求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風光電項目所含的碳指標權限歸其所有,且使用、交易須經市政府同意,收益歸項目所在地。一時間,行業內議論紛紛。
地方政府想要增加經濟收益的心思無可指摘,但一味追求財政收入以致地方政策與上位法相抵觸實屬不當。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文化風俗、歷史傳統、經濟政治文化發展各異,地方法律法規的出臺適應我國城市化的發展,也能更好地發揮對其所屬轄區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的輻射功能。不過,這也容易帶來一些弊端和新的問題,那就是隨著權力的下放,越權立法、下位法違反上位法、法規規章之間矛盾抵觸等現象也會增多。
我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早有規定,各地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前提是不能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我國地方立法工作也有三項原則——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這是衡量地方立法的科學標準和精髓所在,其中“不抵觸”是排在第一位的。不僅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觸,同位階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應保持和諧統一,這也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必然要求。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業主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是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文件、任何部門都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也無權進行限制或收歸己有,這是顯而易見的。
而“特”出了邊界之外的地方文件,就會因越權被廢置。按照規定,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是全國性交易,地方不應該出臺與國家有關政策相悖的“地方保護”政策。這也是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陸新明直言不諱的原因。
“雙碳”目標的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發展機遇顯現。地方政府想要增加效益,應堅持以上位法為依據,避免與上位法相抵觸。同時,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避免照抄照搬上位法,做到繁簡有度。
中國建材報記者:劉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