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要求,加強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其性能、功能和安全性滿足相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我市外窗工程存在的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應加強外窗工程質量管理
(一)對外窗工程質量負總責,不得降低外窗工程質量,必須確保外窗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
(二)同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同一居住項目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在外窗型材材質和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性、傳熱系數、外窗遮陽系數、隔聲性能的設計標準上應保持一致。
(三)結構施工前,應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外窗生產企業對設計圖紙及外窗深化設計圖紙進行會審,重點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條涉及內容進行審核確認,并形成設計圖紙審核確認記錄。涉及建筑節能效果的變更洽商,需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在正式施工前辦理合法有效變更手續。
(四)應將外窗工程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不得將外窗工程直接發包,不得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采購或安裝不符合設計圖紙要求的外窗。
(五)外窗大批量進場前,應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同一廠家、同一品種(鋁合金窗、塑鋼窗等)、同一類型(推拉窗、平開窗等)進場樣窗的尺寸及分格、開啟方式、型材材質、框料顏色、玻璃種類和顏色、玻璃及空氣層厚度、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性、傳熱系數、外窗遮陽系數(如設置活動外遮陽設施,還應增加綜合遮陽系數)、隔聲性能是否符合設計圖紙及規范、標準要求進行確認,并形成樣窗確認記錄。
(六)應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號)要求,在施工現場(如樣板間)公示所用各種型號外窗傳熱系數、綜合遮陽系數、節能性能標識(如外窗取得節能性能標識證書,應公示證書編號,如未取得節能性能標識證書,應標注為無),并公示外窗斷面,應對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七)房屋買賣合同中應明確外窗的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性、傳熱系數、外窗遮陽系數、隔聲性能等。
二、設計單位應加強外窗工程設計質量管理
(一)設計單位應優先選用現行圖集中標準規格尺寸的外窗,應優先選用現行《北京市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錄》中推廣使用的建筑外窗及輔料,嚴禁選用現行《北京市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錄》中禁止使用的建筑外窗及輔料。
(二)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門窗相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進行設計,設計圖紙深度應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中施工圖設計要求,并在設計圖紙中明確外窗尺寸及分格、開啟方式、型材材質、框料顏色、玻璃種類和顏色、玻璃及空氣層厚度、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性、傳熱系數、外窗遮陽系數(如設置活動外遮陽設施,還應增加綜合遮陽系數)、隔聲性能、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方式及外窗四周的防水、密封、保溫做法。選用外窗圖集時,應在設計圖紙中標明圖集編號、引用頁碼、條款和節點號。
(三)施工圖審查抽查第三方機構應對上述內容中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檢查。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外窗工程質量管理
(一)對外窗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應采購符合設計圖紙及規范、標準要求的外窗。
(二)可自行進行外窗安裝。委托其他企業進行外窗安裝時,應與被委托企業簽訂《外窗安裝合同》;被委托企業應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并具有一定外窗安裝技術實力和管理能力,且每個項目管理部應配備滿足安全質量管理需要且具有現場安裝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施工員、質量員各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員不少于1名,并應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專職安全員應取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鼓勵采用外窗生產、安裝一體化方式。
(三)結構施工前,應依據設計圖紙及相關規范要求編制《外窗工程施工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審核后實施。《外窗工程施工方案》應明確外窗洞口處理措施、窗框(或附框)與墻體連接以及外窗四周的防水、密封、保溫做法等施工工藝,并明確是否安裝附框、是否設置企口等,同時應明確外窗工程滲漏等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因附框安裝造成結構洞口尺寸加大或洞口設置企口的,應經設計單位同意并辦理工程變更洽商后方可施工。
四、參建各方應加強外窗進場驗收管理
(一)外窗宜整窗進場。外窗進場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查驗外窗及外窗用材料(型材、玻璃、密封材料、五金件及有約定的其他材料)的產品合格證、安全玻璃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外窗出廠檢驗報告和型式檢驗報告,并對比樣窗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安全玻璃上必須有強制性認證標志(CCC標志),檢查合格后報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取得門窗節能性能標識證書的外窗,應對照標識證書和計算報告,核對相關的材料、附件、節點構造。
外窗安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從進場的同廠家、同材質、同開啟方式、同型材系列的外窗中隨機抽取3樘有代表性規格尺寸的外窗(重點抽檢居室外窗),委托有資質檢測單位對其抗風壓性能、水密性能、氣密性能、傳熱系數、透光、部分透光遮陽材料的太陽光透射比、太陽光反射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進行復試,除上述復試項目外,施工合同或設計文件另有規定的,還應增加相應復試項目。未經復試或復試不合格的外窗不得進行安裝。
外窗合格證應包括:工程名稱、材質、開啟方式、型材系列、尺寸、數量、顏色、生產日期;執行標準;檢驗人員簽字;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質檢章等。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確保送檢外窗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送檢外窗,不得由外窗生產企業送檢外窗及委托復試,應將外窗見證取樣送檢的照片保存于技術資料中。
(三)外窗委托試驗單及見證記錄應填寫工程名稱、生產企業名稱、材質、開啟方式、型材系列、尺寸、數量、檢測項目、檢驗要求等信息,并保證填寫的信息符合設計要求。
五、參建各方應加強外窗工程施工質量管理
(一)外窗安裝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外窗安裝技能,安裝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員、質量員、專職安全員及外窗安裝人員進行交底。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制作陽臺外窗、飄窗、居室外窗等不同部位的外窗洞口處理、窗框(或附框)與墻體連接以及外窗四周防水、密封、保溫施工工藝實物樣板,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等單位對施工工藝實物樣板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并形成外窗施工工藝實物樣板驗收記錄后方可進行大面積外窗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留存施工工藝實物樣板影像資料。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外窗洞口施工。洞口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規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先按《外窗工程施工方案》進行洞口處理,并經監理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附框或窗框安裝。當外墻為填充墻時,應按設計要求對洞口四周填充墻進行處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嚴格按施工工藝實物樣板要求進行外窗施工,應確保窗框(或附框)與墻體連接以及外窗四周防水、密封、保溫做法等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并經監理單位逐窗驗收合格后方可隱蔽,隱蔽工程宜全程留存視頻影像資料,確保安裝牢固、不滲不漏。
六、參建各方應加強外窗工程質量驗收及保修管理
(一)外窗工程進行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制定《外窗淋水試驗方案》,確定抽樣數量、試驗方法及驗收標準等,單位工程抽樣數量宜不少于外窗總樘數的10%且不少于3樘,應重點抽查陽臺外窗、飄窗及居室外窗,且應均勻分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監理單位見證下按《外窗淋水試驗方案》進行外窗淋水試驗,淋水試驗不合格的,總承包單位應對不合格外窗及同一使用部位的外窗進行檢查整改,并重新進行淋水試驗,直至合格。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形成外窗淋水試驗記錄,并留存外窗淋水試驗影像資料。
外窗淋水試驗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隨機抽取外窗對其氣密性能、水密性能進行現場實體檢測,任何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對抽檢的外窗提前進行處置后再檢測。單位工程抽樣數量為同材質、同開啟方式、同型材系列外窗各2組6樘,應重點抽取居室中不同規格尺寸的外窗,且應均勻分布。對抽檢不合格的外窗,直接判定為不合格,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單位及外窗生產企業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處理意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抽檢不合格外窗及同規格尺寸的外窗按整改處理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委托檢測單位對抽檢不合格的外窗及同規格尺寸外窗隨機抽檢1組3樘進行實體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驗收。
(二)外窗生產企業應參加外窗工程驗收,并提交《外窗供應情況確認書》。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外窗供應情況確認書》進行簽字確認,作為外窗工程驗收資料存檔。如外窗生產企業未能提交《外窗供應情況確認書》,或外窗技術資料與《外窗供應情況確認書》不一致,建設單位不得進行外窗工程驗收。
《外窗供應情況確認書》應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外窗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執行標準、供應日期、材質、開啟方式、型材系列、尺寸、數量。
(三)外窗工程實體檢測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外窗生產企業等對外窗工程進行驗收,并形成《外窗工程質量控制核查表》(詳見附件1)。
(四)建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對外窗工程的保修管理。外窗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外窗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對保修期內出現的外窗滲漏等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積極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七、監理單位應加強外窗工程質量管理
監理單位應對進場外窗、外窗工程施工進行驗收,對進場外窗復試、外窗淋水試驗、外窗實體檢測進行見證,對《外窗工程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對《外窗供應情況確認書》進行簽字確認。
八、檢測單位應加強外窗工程檢測管理
檢測單位應嚴格按規范、標準及委托要求對外窗進行檢測,檢測報告應有明確檢測結論,不得偽造檢測數據,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應及時報告工程項目對應的質量監督機構。
九、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分局應加大外窗工程的監管力度
(一)應加大對外窗工程的執法檢查力度。對發現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相關單位,應依法進行查處,并按北京市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記分處理;本通知新增記分標準詳見附件2、3、4。
(二)應加大對保修期內外窗工程質量的查處力度。對保修期內出現的外窗滲漏或安裝不牢固質量問題,應責令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維修或更換。因建設單位采購不合格外窗造成滲漏質量問題的,或因建設單位直接發包外窗工程造成滲漏或安裝不牢固質量問題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因施工總承包單位原因造成外窗滲漏或安裝不牢固質量問題的,應依法對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查處。
十、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加強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2年11月3日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