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統一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檢驗,根據《強制認證申請條件及單元劃分指南》中對申請單元的劃分,制定本檢驗細則。當用制品進行檢驗時,應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所要求的數量;當用試驗片進行檢驗時,試驗片應采用與產品相同的工藝和相同的材料生產。
2、汽車用安全玻璃
2.1汽車前風窗玻璃根據GB9656-1996第7.2.2條“組批規則”的規定,對每個申請單元的產品采取組批抽樣,并按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附件3的要求進行性能檢驗。耐環境性能試驗優先采用帶遮陽帶、天線、電熱線和/或黑邊的試驗片(耐輻照試驗除外)。力學性能試驗優先采用不對稱厚度的試驗片。
2.2鋼化玻璃取本單元內展開面積最大、拱高最高和鄰邊夾角最小的制品(不分顏色)分別進行碎片狀態試驗,取同厚度的試驗片(帶顏色、帶黑邊和/或帶電熱線優先)進行抗沖擊試驗。本單元內各種顏色均需做透射比試驗。
2.3前風窗以外A/B類夾層玻璃取本單元內同厚度的試驗片(帶遮陽帶、電熱線、黑邊優先)進行抗沖擊、耐輻照性、耐濕性和耐高溫性試驗。
3、建筑用安全玻璃根據《強制認證申請條件及單元劃分指南》中對建筑用夾層/鋼化夾層玻璃的單元劃分,應按照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附件4第1條所要求的性能進行檢驗
3.1夾層玻璃及鋼化夾層玻璃應根據中間層的種類(膠片干法、灌漿法、EN膜等),分單元分別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包括:抗沖擊剝落性能、霰彈袋沖擊試驗、耐輻照試驗耐濕性、耐熱性。當產品有不對稱結構和/或中間層有色時,以最不對稱結構和/或有色中間層進行試驗。
3.1.1抗沖擊剝落性能按單元分別都采用4或3mm+該單元的中間層+4或3mm組成的檢驗樣品,進行抗沖擊剝落性能實驗。
3.1.2霰彈袋沖擊試驗普通夾層合格后,可以替代相應中間層的鋼化夾層玻璃,鋼化夾層玻璃不得按Ⅲ類試驗。
3.1.2.10.38mm膠片或濕法夾層取申請的4或3mm+該單元的中間層+4或3mm組成的檢驗樣品,按Ⅲ類試驗(總厚度超過16mm、鋼化夾層玻璃不得按Ⅲ類試驗,直接做Ⅱ-2),合格后,應申請人要求可按Ⅱ-2、Ⅱ-1依次試驗,直至不合格,批準時,按高級別包含低級別批準。
3.1.2.20.76mm膠片取申請的4或3mm+該單元的中間層+4或3mm組成的檢驗樣品,按Ⅱ-1試驗;合格后,按高級別包含低級別批準。如不合格,做Ⅱ-2,仍然不合格,做Ⅲ類。(總厚度超過16mm、鋼化夾層玻璃不得按Ⅲ類試驗)。
3.1.2.31.14和/或1.14mm以上膠片同3.1.2.2試驗
3.1.3耐輻照試驗耐輻照試驗均采用3mm無色普通玻璃+中間層+3mm無色普通玻璃試驗片進行。如無3mm玻璃,可采用透射比最高的無色玻璃取代。(普通夾層合格后,可以替代相應厚度、相應中間層的鋼化夾層玻璃)
3.1.4耐濕性、耐熱性(鋼化夾層玻璃、普通夾層玻璃都要進行試驗,不能替代)對每個單元分別都采用4或3mm+該單元的中間層+4或3mm組成的檢驗樣品進行耐濕、耐熱試驗。如普通彎型夾層制品,應從彎型制品切割試驗片,試驗片應有至少一條邊為原制品邊。如鋼化夾層玻璃應采用鋼化玻璃制成的樣品進行試驗。
3.2鋼化玻璃本條所稱鋼化玻璃包括鋼化鍍膜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包括壓花、釉面、刻花、磨砂、噴砂鋼化玻璃等根據《強制認證申請條件及單元劃分指南》對鋼化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含壓花、釉面、刻花、磨砂、噴砂鋼化玻璃等)劃分單元,可分為6個單元。檢驗項目如下:建筑幕墻用鋼化玻璃(GB17841):表面應力、抗熱沖擊性、霰彈袋沖擊性;建筑幕墻以外用鋼化玻璃(GB9963):碎片狀態、抗沖擊性、霰彈袋沖擊性。如果企業申請的鋼化玻璃即可用于幕墻也可用于幕墻以外,則可將霰彈袋試驗合并,并按照上述兩個標準對每個申請單元進行所有的其他安全性能檢驗。裝飾類鋼化玻璃應對非裝飾面進行抗沖擊性和霰彈袋沖擊性,如企業申報的裝飾類鋼化玻璃包括了壓花、釉面、刻花、磨砂、噴砂等多種工藝時,每種工藝都要進行抗沖擊性和霰彈袋試驗。
3.2.1厚度≤6mm的鋼化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對本單元中申報的最薄厚度產品做全性能檢驗,碎片試驗應包括最大面積、最大拱高和最小夾角三組產品。應力試驗應對最大面積制品進行。
3.2.2厚度為6mm<D≤12mm的鋼化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對本單元中申報的最薄厚度產品做全性能試驗,碎片試驗應包括最大面積、最大拱高和最小夾角三組產品。應力試驗應對最大面積制品進行。此外追加其它所有厚度產品的碎片狀態試驗。
3.2.3厚度>12mm的鋼化玻璃、裝飾類鋼化玻璃對幕墻用鋼化玻璃,取申請的最厚玻璃進行抗熱沖擊試驗,對本單元中申報的最薄厚度產品做其他性能試驗。碎片試驗應包括最大面積、最大拱高和最小夾角三組產品。應力試驗應對最大面積制品進行。其中碎片指標可放寬到30片。
4、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
4.1前窗用夾層玻璃每個單元內的所有型號均應根據GB14681《機車船舶用電加溫玻璃》規定進行光學角偏差、光學畸變、顏色識別檢驗。每個單元均應進行一組耐熱性、耐輻照性、抗沖擊性、抗穿透、透射比試驗。
4.2前窗以外用鋼化玻璃每個單元應對展開面積最大、拱高最大和最小夾角的三組產品進行碎片試驗、光畸變試驗。取同厚度的試驗片進行一組抗沖擊試驗和透射比試驗。
4.3前窗以外用夾層玻璃每個單元應對展開面積最大、曲率半徑最小和拱高最大的制品進行光畸變試驗(單曲面玻璃可只進行拱高最大和面積最大的兩組進行)。取同厚度的試驗片進行一組抗沖擊、耐熱性、耐輻照性、抗穿透性和透射比試驗。
4.4安全中空玻璃對構成中空玻璃的安全玻璃組件,分別按本細則第三章2和/或3條款進行試驗,此外對組合后每個單元的試驗片進行露點和I類加速耐久性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