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推動金融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方案成型。2009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國家林業局五部門,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討論修改的基礎上,聯合發布《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访鞔_,要積極營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政策環境。
《意見》要求,切實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在已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地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各項林業貸款業務。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林業貸款期限最長可為10年。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3倍。要促進林區形成多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貸款市場體系。
《意見》規定,在已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地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林農小額信用貸款和林農聯保貸款等業務。同時,支持有條件的林業重點縣加快推進組建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專業貸款組織通過委托貸款、轉貸款、銀團貸款、協議轉讓資金等方式加強林業貸款業務合作,促進林區形成多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貸款市場體系。
《意見》提出可通過債券市場直接融資、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投資基金投資林業、發展林業融資擔保業務三個方面引導多元化資金支持林業。
《意見》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擔保機構的資信實力、第三方外部評級結果和業務合作信用記錄,科學確定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對以林權抵押為主要反擔保措施的擔保公司,擔保倍數可放大到10倍。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積極提供林業生產發展的融資擔保服務。
《意見》鼓勵符合條件的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發行各類債券類融資工具,募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基金投資林業種植等產業,支持組建林業產業投資基金;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開辦林業融資擔保業務。
對林業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等縣域存款類法人金融機構,央行可根據其增加林業信貸投放的合理需求,通過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和適當延長再貸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動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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