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引發的問題日漸嚴重,但是各個可能相關的政府部門都稱不在其權屬范圍內,南都記者最后找到最有可能相關的深圳市人居委,發了書面采訪提綱并多番催促之后,得到的回復又是:“10個業務處室都無法回復關于光污染的問題。目前關于光污染的問題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的權責部門,因此也不歸我們管,建議去找城管局或者建設主管部門。”
尚且無解,就光污染問題,目前只能發起相關專業人士的探討和建議,并看看別的城市或國家有無可借鑒經驗。
香港光污染也沒有立法
和深圳近在咫尺的香港,城市密度更高,商業與住宅之間更加融合,加上本身城市的國際化程度更高,玻璃幕墻、LED、霓虹等光污染的問題較之深圳更甚。香港的光污染涉及多個部門管轄,包括環保署、房屋署、消防處、海事處、警務署、民航處、食物環境衛生署。其中僅環保署公布數據顯示,在2005-2008年四年間,接到有關燈光問題的投訴190宗,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
即便光污染問題嚴重,但是至今香港也未對此立法,一旦產生訴訟,一般以“侵權”立案。(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大閘蟹來襲全城殺價)
打開香港環境保護署的官方網站,其專項法律已經覆蓋了空氣污染、廢物處置、水污染、噪音管制、臭氧層、海上傾倒物料、有毒化學品等諸多領域,甚至連停車熄火都已經出臺相當具體的條款,但是光污染不在其中。南都記者就此采訪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香港所執行主任施若龍,他亦表示光污染在香港也是一個新興議題,立法會雖然曾經探討,但目前很多法案都在排隊通過,以他接收到的信息來看,目前香港還沒有光污染的專項法例。
香港市民又是如何應對光污染給生活帶來的諸多不便?記者了解到,對于民間出現的光污染糾紛,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究。“比如一些傳統,會在初一、十五的時候,在門外燒香,煙霧繚繞,鄰居當然也會受到一些影響,但是如果鄰居沒有提起訴訟,政府也不會干涉,但是如果鄰居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便可以投訴到管理處去,根據此前大家關于公共空間簽訂的公契進行約束,也可以提起訴訟。”施若龍表示,這個比喻或許并不恰當,但是香港法律對于兩者的態度基本是相似的。對于市政配套產生的光污染,政府還是會積極改善,比如采用安裝截光式燈具或遮光板等。
日本:廣告照明不能使用激光
香港也曾經準備借鑒其他城市在處理光污染方面的法規,在香港立法會公布的文檔中,一份編號為IN 08/08-09號的文件中,匯總了日本、英國、美國加州在光污染方面的立法情況。
在規定的強制執行方面,英國和美國加州有強制性規范,在照明裝置或者是建筑物開建之前,需要獲得政府審批,而日本出臺的各種規范基本都屬于指引范疇,既不需要政府批準,也沒有后續的強制執行。
在管理方式方面,日本和美國加州對于照明區域已經針對照明區域進行分級,其中美國加州更將野生動物保護區列入其中,規定為一級照明區,要求采用能源消耗最低的照明設施,而日本則將本質上應該漆黑的自然公園和住宅社區定位為一級照明區,管制也最為嚴格,要求照明裝置的亮度也最低。但是兩者所采用的限制標準是不同的,日本是以亮度來對應不同級別區域,而美國則是以能源消耗來對應。
細節方面,日本要求廣告照明不能使用探照燈或激光光束,英國要求使用泛光燈時,應確保地方設施不受過強燈光影響,美國加州則將照明設施的電燈功率上限設置為175瓦,一旦超過必須使用“遮光”設計,讓光線射向地面。
香港:2008年曾對部分掛墻式路燈安裝遮光板
2009年1月7日,議員葉國謙針對光污染提出質詢,他表示,有環保組織發現,部分設置于大廈外墻的掛墻式路燈,由于貼近居民窗戶,嚴重影響到居民睡眠質素。質詢中,葉國謙也提到由于光線太強影響到人體褪黑素分泌的問題。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表示,從1980年開始,路政署已經避免在大廈外墻安裝路燈,以降低對于居民的影響,如果位置接近居民窗戶,則會在情況許可下采用“截光式”燈具,提升照明和節能效果,并避免燈泡外漏導致的光源散射,減低對居民的滋擾。路政署還會視乎位置和實際需要,加裝遮光板,以防止光源散射至大廈外墻。該份回復還表示,為回應公眾訴求,路政署于2008年12月完成初步檢視全港所有住宅外的掛墻式路燈,除了安裝截光式燈具或遮光板外,還會調整路燈在外墻的位置,或將墻燈改為柱燈。
另一議員李永達隨后針對大型廣告牌的光污染問題繼續提出質詢,建議立法規管相關問題。環境局局長回應,機電工程署亦曾就上述問題與商會研討,鼓勵他們如果沒有需要,便要盡量把廣告牌的光度調小,以免影響居民。議員劉秀成則建議將商業區和住宅區分別對待,但環境局局長回應“香港的住宅區和商業區往往只是一街之隔”,區別會比較困難。但是建議,可以以能源浪費為主線,制訂一些監管方式。
(上述案例內容來源,香港立法會2009年1月7日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