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醫生: 眼球黃斑被光輻射損傷是“不可逆”的傷害
姚曉明 深圳眼科醫院主任醫師、角膜與眼表疾病首席專家
光污染,在醫學界的準確說法是“光輻射”,我們常常提到的日常生活中的光輻射主要指的是“可見光”。所有的光源都是帶有光輻射,日常的生活照明的光輻射基本在安全范圍內。但不適當的光源是對人體存在心理和生理的雙重傷害的,尤其是對眼球的傷害,有些則為不可逆的。
關于光輻射對人身心的影響,有個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嚴刑逼供,很多拷問官會用強光持續好幾天日夜不停歇地照射犯罪嫌疑人,那種感覺非常非常難受的。再舉個例子,“倒時差”,有更多人對此深切體會,也很難受,這實際上也是令日夜顛倒了,打亂了人體生物節律,尤其是對女性來說,很明顯地會體現在生理周期的時間上。與此情況類似的還有我們城市中的一些人工白晝,在一些公共場所,提供的燈光幾乎和白天一樣,人要是徹夜被這種燈照著,也會影響到人體的生物節律,心情會煩躁不安,如果在夜晚突然被強光刺激到,會心驚肉跳一下,經常這樣的話,可能會引起心率紊亂。
再說細一點,光輻射對眼睛的傷害也有,如果人在不經意間遭到日光射進眼睛,如果是特別強烈的日光瞬間就會引起“日光盲”,屬于一種可見光引起的視網膜燒傷,即為,眼球視網膜上的對感光細胞組織“黃斑”部位(黃斑是眼球上高度發達的神經末端組織,有豐富的錐細胞,用于感光,相當敏感),被日光燒出黑洞,看東西時,就會有一個黑點。視網膜灼傷的程度不同,治療恢復的時間也不同,輕者數日內恢復,如恢復不好將遺留視力障礙。(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大閘蟹來襲全城殺價)
總的來說,“眼輻射傷”主要包括可見光、不可見光,如:紅外線損傷(紅色光線都含有)和紫外線損傷(如日光、紫外線燈)以及激光(如探照燈),均會引起對角膜、視網膜等眼部傷害。要避免長時間注視和接觸。同時,還要警惕藍色光帶來的傷害,有研究表明,同等情況下,藍色光引起的眼部損傷最重。如果眼部“黃斑”受到損傷,則是不可逆的。
建科院: 建議對玻璃幕墻、城市照明等出臺控制標準
現在城市建設和城市商業活動引起的光污染問題,正是當前城市面臨的城市噪聲、城市熱島等諸多物理環境惡化問題之一。這些問題是傳統城市發展模式下的一種特征,某種層面上,他們甚至是城市繁榮的象征。但隨著人類社會發展,對生存環境和民生的關注,光污染、噪聲、熱島等城市污染,成為影響宜居品質的重要因素。
因此,針對光污染我們應該辯證看待,在系統研究光污染對人心理和生理承受程度以及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基礎上,建議針對玻璃幕墻、城市照明等光污染源出臺設計和運營管理的控制標準。例如,我們在生態城市建設中就提出了“柔和城市”理念,就是要在城市規劃中把商業區的規劃布局上,盡可能減少商業區對居民區的干擾。比如,沿街建筑與居住建筑有一定的空間退讓或物理和植物遮擋。還有在建筑立面設計時,不但要考慮日照分析,還要進行立面反射的分析,采用控制窗墻比和外遮陽形式等減少光污染的產生。針對道路照明和建筑立面照明應該強制采用防眩光燈具,減少上射光。LED、霓虹燈等商業廣告,應該學習國外經驗,建立嚴格規格、亮度、設置區域和開啟時間等的規范,減少對城市居住建筑的影響。
(深圳市建筑科學研究院)
建筑師: 玻璃幕墻雖然美觀,但不可避免造成光污染
李吉廣 深圳市卓越集團設計部建筑師
越來越多玻璃幕墻的出現是向美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學習的結果。我們可以看到,類似美國紐約的曼哈頓、香港的中環等商業和商務旺區,玻璃幕墻的設計已經被廣泛運用,象征著城市的現代化和發達度。這種類型的設計已經逐漸被北上廣深等一線中國城市的高端寫字樓設計師所采用。
玻璃幕墻在實用上具有它不可替代的優點:第一,玻璃材料能夠帶來一種美觀和現代感,玻璃能夠反射光線,產生光線造影,尤其是在夜間外圍的光線打在玻璃外墻上造成的反射會極其美觀;第二,相比傳統外墻玻璃外墻更便于清潔;第三,玻璃外墻能夠讓室內采光更好;第四,玻璃幕墻內可以加入太陽能裝置以轉換太陽光為能利用的能源。
但是,玻璃幕墻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光污染,比如強光經玻璃外墻反射會對人眼造成刺激。其實在玻璃幕墻時代之前,涂料式的、石材式的外墻都會產生光污染,只不過玻璃幕墻的影響更明顯。
科普
光污染相關“擦邊”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防治在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電磁波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物權法:第13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氣、蒸汽、熱氣、臭氣、煙氣、灰屑、喧囂、無線電波、光、振動及其他相類者侵入時,有權予以禁止。
現在仍是法律空白點
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規、規范和指南,國外早在上世紀70年代已出現,而我國一直處在“光污染”環境立法的空白點。
雖然目前我國有綜合性的環保基本法《環境保護法》,但沒有涉及光污染的規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用于解決糾紛的法律法規也未涉及追究造成光污染者行政、民事等責任的規定。某些省市的條例雖然明文規定了光污染,但只強調應當防治,沒涉及防治和處理辦法。
律師:
光污染立法的空白不能給受影響者提供理想的救濟手段
唐海洋 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目前國內還沒有針對光污染的專門立法。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海洋介紹說,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基礎法律《環境保護法》,當中并沒有將光污染列為環境污染公害,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里有針對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噪聲污染等相關單行法,但對于光污染這類近年來新出現的一種環境污染形式并沒有系統的立法。
他表示,與光污染相關的最新法律為《物權法》,其中第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這一條確認了光可以作為環境污染源。
唐海洋認為,由于法律的滯后性,立法的空白目前還不能夠給受到光污染影響的人們提供理想的救濟手段,也不能維護好社會公益,更不能有效保護環境,不過按照法律實務中光污染與人們生活切身利益的相關度對光污染歸納為3類。
首先是侵入人們居住、工作空間的光污染。不管是自發光還是反射光,造成了不良影響,當前還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可以選擇相鄰關系糾紛,或者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作為案由,法官會根據相關法律原則進行處理,至少能達到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目的,如果要索賠損失,則要舉證證明“光污染”給當事人造成了實際損失,這在舉證上有難度。
其次是在道路、公共場所、娛樂場所存在易引起事故、損害社會公益的光污染。如廣告牌、射燈等產生的混光、眩光,當前主要通過城管局等部門可以進行行政管理和協調,后續還是要通過立法確定光污染為治理對象,使這樣的管理與協調常態化。
最后是針對過度照明、人為白晝類光污染,這類污染與人們的直接利益無關,短時間也不會造成惡劣影響,可以說不管是立法還是行政監管都是空白。這類光污染會造成能源浪費或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防治與否關乎全人類的大環境,在后續立法上也絕不能忽視。
目前針對光污染未來的立法,我國環境保護部的《“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中計劃全力做好《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工作,積極開展環境法典編纂的前期研究。在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計劃制定《城市景觀照明規劃》,對照明的指標進行了規范要求。
對此,唐海洋建議,應當與時俱進制定光污染防治法,從而使光污染防治納入法治化軌道。對光污染防治立法,應該兼顧與民生相關、人類社會公益相關、大自然相關的利益。而在有體系的光污染防治法出臺前,可首先從技術規范方面入手,通過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先解決光污染的評價標準問題,對光污染定性科學定義,讓當事人起訴、法院審判、行政執法都能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