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確保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工信部對鋁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修訂,編制了《鋁行業準入條件(2012)》(征求意見稿),并于28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與《鋁行業準入條件(2007)》比較,新修訂的準入條件將電解鋁、氧化鋁、再生鋁等行業的能耗標準再向下調整。這意味著企業需要在技術升級上有更多的投入,以完成新的能耗標準。
按照1千瓦時電力折0.1229千克標準煤的系數,《準入條件》規定,新建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由原來低于5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降低至低于480千克標準煤/噸。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由低于800千克標準煤/噸,降至低于75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
現有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由低于52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降至低于5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由低于900千克標準煤/噸,降至低于8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
對電解鋁的能耗要求也更加嚴格。新建和改造的電解鋁鋁液電解交流電耗由低于14300千瓦時/噸鋁,降至低于12750千瓦時/噸鋁。綜合交流電耗由低于14300千瓦時/噸鋁,降低至低于13300千瓦時/噸鋁。
《準入條件》同時提出,現有的電解鋁企業鋁液電解交流電耗須低于13350千瓦時/噸鋁,綜合交流電耗須低于13900千瓦時/噸鋁,電流效率應高于92%。
此外,在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方面,《準入條件》也設置了更為嚴格的能耗標準。《準入條件》要求新建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80%以上,鼓勵增加赤泥綜合處理回收技術及流程,進一步提高氧化鋁的回收率并降低堿耗。
新建利用高鋁粉煤灰生產氧化鋁系統氧化鋁回收率應達到85%及以上,新水消耗應低于10噸/噸氧化鋁,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96%以上。
新水消耗由應低于8噸/噸氧化鋁降至應低于3噸/噸氧化鋁,占地面積由應小于1平方米/噸氧化鋁降至應小于0.5平方米/噸氧化鋁。
新建和改造的電解鋁生產能力,氧化鋁單耗應低于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由低于25千克/噸鋁降至應低于15千克/噸鋁,新水消耗由應低于7噸/噸鋁降至應低于1.5噸/噸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