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費。包括森林資源資產調查費,即為核實森林資源的蓄積量和類型等進行調查所收取的費用;伐區作業設計費,即為林木有序、有效采伐開展調查設計所收取的費用;重點工程造林作業規劃設計費,即為造林單位提供重點工程造林作業規劃和設計等所收取的費用。
二是林業產權交易費。即為林木、林地流轉提供交易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如需要查詢林業產權檔案的,可收取查檔費。
三是木竹檢量費。即對伐區內木材和毛竹進行檢尺和分級收取的費用。
四是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費。即對森林資源進行資產評估所收取的費用。
該《標準》要求,各級政府和林業部門應切實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堅持自愿委托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鄉(鎮)政府要為林權交易提供各項服務,不得以防火費、管理費等任何形式向林權交易者收取費用,切實保護林業經營者利益;明確的各項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林業中介服務組織必須在領購稅務發票后方可收費,并依法照章納稅,接受物價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該收費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