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私有林主在可持續森林經營、維持森林生產力、滿足木材加工業和生物能源生產對木材資源日益增長的需求等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和聯合國糧農組織木材部,與歐洲森林保護部長會議和歐洲私有林主聯盟(CEPF)合作,于2006-2007年進行了一項關于私有林權的問卷調查,證實了私有林在歐洲的重要性。 問卷被寄往38個有私有林的歐洲國家。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荷蘭、挪威、波蘭、羅馬尼亞、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瑞典、瑞士和英國等23個國家對問卷進行了回答,提交的數據大部分是2005年的。南歐和巴爾干半島等地區的一些國家沒能提交調查問卷。另外,有些國家正處于經濟轉型階段,也給林權統計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1.歐洲森林所有制基本結構 調查結果顯示,在這些被調查的國家,森林的49.6%為私有,50.1%為公有,其他>其他>其他所有制形式占0.3%。盡管森林公有制和私有制所占比例在整個歐洲是平衡的,但不同國家之間差異很大。例如,在奧地利、法國、挪威和斯洛文尼亞,私有林占3/4,而在保加利亞、捷克、羅馬尼亞和波蘭,私有林面積不足1/4。 在11個提交了森林所有者特征分類統計數據的歐洲國家,有82%的私有林屬于家庭或個人所有,13%屬私有機構所有,森工企業占5%;在公有林中,85%由中央政府所有,14%由城市、鄉鎮(公社)或地方政府所有,僅有1%歸省政府所有。 各國森林所有制結構差別很大,不能一概而論。例如,芬蘭70%的森林為私有,30%為國有,但在捷克,盡管土地返還和私有化使國有林面積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幅下降,個人和家庭擁有的森林面積有所增加,但大部分林地仍屬于國有(61.5%)和地方所有(15.4%)。 2.私有林主的組成 在過去的15年,中東歐國家的所有制形式已發生明顯變化,大部分中東歐國家的土地返還和私有化工作已基本完成。由于土地返還和私有化,有些國家小林主數量有所增多。例如:在波蘭,6hm2以下小林主擁有的森林面積占全國私有林總面積的70%,斯洛文尼亞為40%。但在匈牙利,6hm2以下小林主僅占全國私有林總面積5%,而100hm2以上的大林主則占5%以上。 從總體上看,歐洲小林主的數量很大。調查顯示,在提交了森林所有者特征分類統計數據的11個國家中,3hm2以下的小林主占林主總數近3/4,但其森林面積卻僅占私有林總面積的7%。 隨著森林私有化的發展,林主的城市化和老齡化對森林經營的影響不斷增加。年齡小于30歲的林主在歐洲非常少,而許多國家年齡超過60歲的林主超過半數,因此,不久的將來會有許多森林資產被新的林主繼承,而這些新林主的森林經營態度和目標具有不確定性。 現在,奧地利、芬蘭、愛爾蘭、挪威、波蘭和瑞典的城市林主數量增加,而且這些林主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來自傳統的農業和林業部門。由于他們缺乏森林經營知識,所以會影響到他們經營森林的態度。大部分私有林主為男性,女性林主占20%~40%。 3.應對林權分化的政策措施 小林主的營利能力低于大型經濟實體,而且林主數量的增多加大了技術推廣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復雜程度,因此有必要通過成立林主協會等方式促進地區林主之間的合作。 2007年1月,歐洲經濟委員會和糧農組織木材部主辦的"促進森林經營"研討會提出,促進林主之間的合作,加強專業機構的技術服務,政府、科研單位和專業機構應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術培訓,幫助林主采納正確的森林經營決策。 4.政策制定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 歐洲經濟委員會和糧農組織關于歐洲私有林權現狀的調查研究,豐富了歐洲森林私有化的信息,尤其是中東歐土地返還和土地私有化進程的信息,但仍然缺乏關于小林主數量、不同私有林權類別以及個體林主的社會背景和經營目標等方面的信息,進一步完善這些信息對于制定正確的政策是必不可少的。 林主城市化和老齡化、林主數量增多以及私有林權的分化已經對私有林的發展構成潛在影響,因此在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必須考慮到這些因素。私有林約占歐洲林地面積的一半,私有林主在歐洲可持續森林經營和森林生產力保持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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