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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建筑師負責制作為國際工程建設領域的通行做法,具有較高的認可度和適用性。推行建筑師負責制是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的重要舉措。今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3-2027年)》,明確要求完善建筑師負責制。為落實國家部署要求,有必要制定建筑師負責制浦東新區法規,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完善建筑師負責制基本制度框架,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上海市推進浦東新區實施建筑師負責制若干規定(草案)》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建筑師負責制定義及適用的工程范圍
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對建筑師負責制作出規范,并就適用的工程范圍作出規定: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浦東新區國有資金投資的教科文衛體領域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優秀歷史建筑修繕工程,以及對建筑藝術造型、功能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建筑師負責制;二是鼓勵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裝修工程采用建筑師負責制;三是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水利等工程,可以參照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三條)
(二)明確責任建筑師條件及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責任建筑師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十年以上,并擔任過一定數量和規模的建筑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二是允許符合相關條件的境外建筑師,經備案后擔任責任建筑師。三是對責任建筑師的確定及其團隊組成、基本工作要求等作出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
(三)明確責任建筑師團隊的服務內容
一是工程設計環節,明確責任建筑師團隊承擔方案設計任務,并對后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作出安排。二是招標采購環節,明確責任建筑師團隊參與編制相關招標采購文件,并對評標專家的產生方式作出變通規定。三是現場管理環節,明確責任建筑師團隊保證必要的駐場時間,對施工進行指導、督促和協調,并出具相應技術意見。四是竣工驗收環節,明確責任建筑師作出技術評價,并對相關專業驗收事項出具竣工驗收技術意見。(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四)優化完善相關支持與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責任建筑師承諾施工圖設計文件規劃部分與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一致的,規劃資源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二是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要求作出變通規定,明確責任建筑師承諾施工圖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再要求提交審查合格書。三是明確建設單位提供責任建筑師出具的竣工驗收技術意見的,相關部門不再進行現場核驗。此外,還對責任建筑師團隊服務費用列支、責任保險、推進“三師聯動”機制等作出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五)加強監督管理
一是對責任建筑師作出的承諾和出具的竣工驗收技術意見是否屬實進行檢查。二是實施信用管理,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三是對境外建筑師、責任建筑師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三、關于征求意見的重點
1.對進一步發揮責任建筑師及其團隊在工程建設方面作用的意見和建議;
2.對完善責任建筑師的支持與保障措施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對采用建筑師負責制的工程項目,如何加強安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4.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深化建筑領域改革,充分發揮建筑師專業優勢和技術主導作用,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提升建筑品質,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采用建筑師負責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裝修工程相關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師負責制,是指擔任工程設計主持人或者設計總負責人的建筑師(以下稱責任建筑師)依托其所屬設計單位,組建團隊,由責任建筑師及其團隊以方案設計為引領,為建設單位提供工程設計、全過程技術咨詢和管理服務的工作模式。
第三條(職責分工)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建筑領域改革,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進實施建筑師負責制相關工作。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師負責制工作的業務指導;浦東新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師負責制工作的具體實施。
市和浦東新區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房屋管理、交通、綠化市容、國動、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工程范圍)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浦東新區國有資金投資的下列工程,應當采用建筑師負責制:
(一)符合一定規模的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領域新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優秀歷史建筑修繕工程;
(三)對建筑藝術造型、功能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
前款規定工程的具體類型和規模,由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確定。
鼓勵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裝修工程采用建筑師負責制。
第五條(責任建筑師條件)
責任建筑師應當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十年以上,并且擔任過一定數量和規模的建筑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
符合相應職業資格、從業年限與經歷等條件的境外建筑師,經浦東新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可以擔任責任建筑師。境外建筑師服務內容、形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本條具體規定,由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責任建筑師的確定及其團隊組成)
建設單位應當綜合考慮建筑品質要求和責任建筑師的從業經歷、專業優勢、管理能力等因素,擇優確定責任建筑師,并與其所屬設計單位通過合同約定責任建筑師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
責任建筑師根據合同約定組建責任建筑師團隊,團隊可以由建筑、結構、機電、景觀等專業設計人員以及策劃咨詢、工程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七條(工作基本要求)
責任建筑師團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建設單位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建設單位與責任建筑師所屬設計單位的合同約定開展業務活動,提供專業服務。
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與建筑師負責制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為責任建筑師組建團隊和開展業務活動提供保障。
建設單位應當充分尊重責任建筑師專業意見,在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中明確責任建筑師團隊管理職責、流程和方式,為其開展業務活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八條(土地出讓、劃撥要求)
規劃資源部門在核定、提出規劃設計條件階段,對于采用建筑師負責制的工程,應當將建筑師負責制內容納入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
第九條(項目信息報送)
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工程項目信息中,應當明確是否采用建筑師負責制。
第十條(設計階段)
責任建筑師團隊應當承擔方案設計任務。
責任建筑師團隊一并承擔后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任務的,應當形成相應的設計成果,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責任建筑師團隊只承擔方案設計任務的,應當對后續設計單位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指導并出具意見,確保方案設計意圖的落實;后續設計單位應當對責任建筑師團隊意見進行分析處理后予以反饋,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招標采購階段)
建設單位應當在責任建筑師團隊協助下開展相關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以及材料、設備采購工作。責任建筑師團隊應當參與編制相關招標采購文件,明確工程的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以及相關材料、設備的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并根據合同約定開展其他招標采購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中,責任建筑師或者其指定的一名團隊成員應當作為評標技術專家參與相關評標工作,但依法應當回避的除外。
第十二條(施工階段)
責任建筑師團隊應當保證必要的駐場時間,指導、督促施工單位落實設計文件要求,協調解決施工中遇到的設計問題。
責任建筑師團隊應當參與設計文件中標注的重點部位、環節分部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驗收,并出具相應技術意見。施工單位應當對責任建筑師團隊的技術意見進行分析處理并予以反饋。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階段)
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組建的驗收組應當包括責任建筑師。責任建筑師應當對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等方面作出技術評價。
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前,責任建筑師應當對交通、綠化市容、國動、公安等部門的專業驗收事項出具竣工驗收技術意見。
第十四條(審批流程優化)
政府管理部門應當對采用建筑師負責制的工程簡化辦理手續、優化審批流程。
規劃資源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責任建筑師承諾施工圖設計文件規劃部分與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一致的,規劃資源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責任建筑師承諾施工圖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交通、綠化市容、國動、公安等部門在出具竣工驗收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時,對于建設單位提供責任建筑師竣工驗收技術意見的,不再進行現場核驗。有關部門認為確需進行現場核驗的,應當事先予以明確并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費用列支)
浦東新區建立與責任建筑師團隊提供的服務內容相適應的費用形成機制。
采用建筑師負責制的工程,責任建筑師團隊服務費用應當根據服務內容在投資概算的相應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六條(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建筑師負責制特點的保險產品。
鼓勵設計單位、責任建筑師購買相關保險,提升執業風險保障能力。
第十七條(“三師”聯動)
浦東新區積極推進城市更新領域建筑師、規劃師、評估師等專業人員聯動,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
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用參與聯動工作的建筑師擔任后續工程的責任建筑師。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
市和浦東新區建設、規劃資源、交通、綠化市容、國動、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責任建筑師依據本規定作出的承諾和出具的竣工驗收技術意見是否屬實進行檢查,及時查處發現的問題。
市和浦東新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單位和個人在建筑師負責制活動中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指引性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對建筑師違法行為的處理)
境外建筑師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備案的,由浦東新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備案,并不再予以備案。
責任建筑師作出的承諾或者出具的竣工驗收技術意見,與事實明顯不符或者存在虛假情形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規劃資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法行為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且該違法行為人不得再次擔任責任建筑師。
第二十一條(對建設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理)
責任建筑師作出的承諾或者出具的竣工驗收技術意見,與事實明顯不符或者存在虛假情形,系由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規劃資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民事責任)
責任建筑師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由責任建筑師所屬設計單位依法承擔責任;設計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法向責任建筑師追償。
第二十三條(參照適用)
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水利等工程采用建筑師負責制模式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新區范圍以外)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