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 2013年7月2日,由中國房地產總工之家和上海市建筑學會主辦,門窗幕墻網(www.63-hd.com)承辦的“2013建筑節能門窗幕墻系統技術選型對接會”在上海舉辦。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第50號令《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和《上海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該《條例》和《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建交委建筑節能辦主任張德明詳細解讀《條例》和《辦法》,對上海市建筑節能門窗幕墻的各項補貼和節能政策作出指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以及在工業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施工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具體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機關事務管理、規劃、財政、統計、質量技監、房屋管理、商務、旅游、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促進建筑節能國際交流與合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筑節能示范工作,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
本市將建筑節能工作列入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區、縣人民政府的節能考核評價內容,對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建筑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本市建筑節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結合周邊建筑的特點,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民用建筑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民用建筑投資項目需要審批、核準的,市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審查建筑節能專項內容;建筑節能專項內容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市氣候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在建筑圍護結構、建筑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等領域,組織制定優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對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施工能耗管理等領域,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地方建筑節能標準。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審查、施工、檢測、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地方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執行地方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十條 本市鼓勵發展用于建筑節能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鼓勵推廣施工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節能建設工程材料納入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進行管理。
本市建設工程應當優先選用列入推廣使用目錄的節能建設工程材料。
本市建設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高能耗建設工程材料。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開展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研究、示范和推廣。
新建有熱水系統設計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層以下住宅,建設單位應當統一設計并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鼓勵七層以上住宅設計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統一設計并安裝與建筑能耗水平相適應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十二條 新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驗收后一年內,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進行能效測評,并根據能效測評結果在建筑的明顯位置張貼能效測評標識。
發生下列情形的,前款規定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重新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并張貼能效測評標識:
(一)建筑圍護結構實施改造的;
(二)建筑主要用能設備更新置換的;
(三)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有效期屆滿的。
鼓勵其他建筑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并張貼能效測評標識。
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民用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符合規定要求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及時出具審查報告。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中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應當由審查人員簽字,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蓋章確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審查報告。
經審查通過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查程序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建設工程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測,并對建設工程進行現場實體檢測。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檢測,并將檢測數據實時錄入本市建設工程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檢測完成后,通過信息系統出具檢測報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市建管辦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查看檢測資料、現場抽查、組織比對試驗等方式,對節能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檢測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市建管辦應當對本市建設工程檢測監管信息系統中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定期公布節能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檢測狀況。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節能建設工程材料。
市建管辦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建設工程材料進行現場抽檢。抽檢時,施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現場取樣。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專項內容。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中,應當有建筑節能驗收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和銷售現場,根據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將該項目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予以公示。
新建民用建筑銷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合同中載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相關內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筑圍護結構體系及相應的保護、維護要求;
(二)建筑用能系統狀況及使用要求;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狀況以及相應的保護、使用要求。
市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銷售和交付使用時,應當對銷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說明書是否載明建筑節能內容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建筑節能規劃和降低施工能耗的總體目標,組織制定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的施工能耗標準,作為考核施工單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據。
施工能耗標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