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8時許,在南京最高樓紫峰大廈附樓的27層外墻,有一塊玻璃自爆后掉落,如同下了一場“玻璃雨”,大量玻璃碎碴墜落地面。所幸事發較早,該路段行人較少,未造成傷害后果。
這已不是紫峰大廈第一次玻璃外墻自爆事件了,2011年年底也發生過,當時是掉入一個水池中,未造成人員傷亡。而記者調查發現,該大廈高層幕墻上,有一處脫落多塊,還有多塊玻璃存在隱患。目前,物管已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清理和篩查。
27層高空玻璃窗碎裂墜落
當時情景:聲如炮轟,狀如雨下,玻璃碴濺了一地
記者趕到位于鼓樓的紫峰大廈,經過多方尋找,在對面馬路上仰面望去,隱約在該大廈附樓的云峰大廈27層外墻處,出現了一處與周邊不同的玻璃窗,明顯是出現破損后脫落的。知情人稱,這就是發生玻璃爆裂的地方。
記者來到寫有“紫峰廣場”的廣場上,雖然現場已被清理過,但記者還是看到了周圍散落著亮閃閃的玻璃殘碴,稍微撿拾,十幾顆分散藏身于臺階縫隙中的玻璃碎片,就被記者收集起來。這些碎碴大的如花生仁,小的如綠豆,棱角分明,顯得很是鋒利。廣場上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上午8點左右的時候,她正在6樓清掃樓層,“突然聽到像炮轟一樣的響聲,之后,便看見玻璃平臺上鋪了一層碎玻璃殘碴。”她說。
隨后,記者來到大廈的六樓,在6樓頂上,有一個玻璃平臺,果然,在平臺上能清晰地看到,一層玻璃碴仍然遺留在上面,未及清掃。不過,對于眼前的事情,卻被巡樓的管理人員否認:“沒有發生過這種事情,我們幕墻玻璃都有夾膜的,即便碎了也只會出現裂縫,不會掉下來的。”但同樓的一名經營者稱,上班時聽說有玻璃炸掉了,頂上就是這些玻璃碴。
一名任姓市民也向記者證實,事發點在紫峰廣場大門附近,他早上上班時,親眼看到樓上拋下“一場雨”,濺了一地的玻璃碴,很快,大廈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清掃。
外墻一年檢4次也無法避免
物業承認:玻璃幕墻自爆年年有,目前正調查破損原因
記者在紫峰大廈負一樓找到了該大廈的物業管理處上海科瑞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當天上午確實發生了玻璃自爆事件,而且這樣的事年年都有發生。
“由于事發突然,我們還在對玻璃破損的原因、數量等具體情況進行調查,等掌握了確切的情況后,再向外界通報。”這名工作人員稱,目前工程部正在積極處理該事件。這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對于外立面玻璃破損的情況,因為紫峰大廈的外幕墻達10萬多平方米,玻璃也多,像類似于這樣的自爆事件,“每年都會發生”。他稱,因為擔心會墜落傷人,他們物業每年都要對外墻進行4次清洗,同時對有隱患的玻璃及時進行處理。但有些不能在這些清洗中篩查出來,因此不能避免自爆玻璃的出現。
該物業公司的工人還表示,不僅僅是紫峰大廈會面臨這種無法預知玻璃會自爆的尷尬,其它不少高樓的外幕墻玻璃也同樣存在著這樣的安全隱患。
對此,南京一家專業安裝幕墻的公司老總告訴記者,雖然行業規定玻璃自爆率不得超過千分之三,但要提高這個規定,成本會大幅提升,導致建筑成本大增,這就是導致目前這種隱患難以消除的原因。“如果消除這種隱患,其一是單層換成夾膠玻璃,其二是提高性能。但提高性能的話,一塊原本價格在每平方米500元左右的玻璃,如果自爆率提高到萬分之一,其價格立馬翻一番。”這位老總稱,這樣的成本一般業主是難以承受的。
如果“玻璃雨”砸到人會有什么后果?
80米高空墜下小玻璃碴時速可達144公里,足以傷人
高空墜下“玻璃雨”,如果砸到人身上,會造成什么后果呢?為此,記者采訪了南京一位姓朱的建筑工程師,他告訴記者,雖然是非常小的一顆,但后果應該還是很嚴重的,致人頭破血流還是很容易。
“玻璃的密度是2.5,如果一塊小玻璃是1厘米的正方形,厚度按照常規估計在0.8厘米,也就是一塊玻璃碴質量約為2克。”朱工程師介紹,實際爆裂落下的玻璃碎片是具有初始速度的,屬于平拋運動,27樓高度約為80米,初始速度可以不考慮,按照理想的自由落體模型考慮,算一下,從80米高自由落體至地面,落地瞬間的速度為40米每秒,折合下來,時速高達每小時144公里。
“落地的瞬間假設與地面接觸的時間為0.1秒(一般都會短于這個時間),則由能量定律可以得到,那個瞬間的作用力為0.8N(牛頓)。”朱工程師告訴記者:“從80米高墜下,具有的重力勢能在落地的瞬間,全部轉化為碰撞的能量,不要以為這個作用力很小,由于接觸的瞬間最大作用面積也不過0.01×0.01平方米,也就是相當于8000Pa的壓強。”打個比方,這個力道相當于近百公斤的重物,壓在邊長為0.3米的正方形上面,可見力道之大。
“如果考慮到自爆時,還具有一定的初速度,再加上落下時,玻璃碎片不可能平落,可能是一個尖角,那力道就更大了,后果更為嚴重。”朱工程師稱,足以讓人頭破血流。
玻璃掉落毀物傷人賠償責任怎么定?
按照《侵權法》的過錯推定原則所有人如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擔責
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饒奮斌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對玻璃幕墻的檢測和清洗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一旦玻璃破裂掉落并砸到他人,發生任何不利后果,就進入到法律規制的范圍了。目前,關于高空墜落物致損,《侵權法》和《民法通則》都有明確規定,而且適用較為嚴格的過錯推定原則。《侵權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所以,對于玻璃幕墻脫落的監管,法律規定得很具體,一旦致損,受害人可以據法維權,同時法理背后的深意也是督促高樓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要盡好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