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洛陽北方玻璃(1320, 0.00, 0.00%)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北玻玻璃技術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北玻")作為訴訟案件第三人于近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864號],關于玻石服務有限公司(原名稱為泰姆格拉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玻石公司")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008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案做出判決。
二、訴訟進展情況
為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和上海北玻分別于2012年6月12日、2012年9月24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玻石公司的第ZL96100632.3號發(fā)明專利權提起全部無效申請,2012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開庭審理,2013年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2008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內容如下:由于玻石公司之專利的權利要求1-10均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宣告玻石公司的第ZL96100632.3號發(fā)明專利權全部無效。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款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具體事項公司已于2012年6月16日、2013年4月2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上)發(fā)布了《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玻石公司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008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于2013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公司及上海北玻作為案件第三人。
2013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以上訴訟案件作出判決如下: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008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玻石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玻石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公司及上海北玻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訴訟事項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判決結果對公司生產經營具有積極影響,但本次判決尚非終審判決,原告玻石公司是否上訴尚不確定,公司目前無法最終判斷該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1日